广州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停产期间的占有使用费要付吗?
张静律师解答:即使租赁合同无效,占有期间的使用费也要按照租金标准支付,只不过保证金要退还。
判z决书节选:
一审法z院认为:虽然登某公司已将涉讼房屋交付肯某公司,但肯某公司并未将房屋投入使用,也未从中获益,故登某公司要求肯某公司继续支付2018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的房屋使用费及利息,一审法z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z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共同确认场地交付时间为2018年3月6日,场地交还时间为2018年11月30日,且从场地交还的证据中显示实际发生600多吨水费,因此,2018年3月6日至2018年11月30日期间,因案涉场地由肯某公司实际控制、占用,故登某公司主张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一审法z院判z决第三项欠妥,本院予以撤销。肯某公司应向登某公司支付2018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的房屋占有使用费100000元。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纠纷类案件,包括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z房屋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储蓄合同,赠与合同,装修装饰合同等纠纷。办案经验丰富,胜诉率高,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因疫情导致经营困难,租客能要求减免租金吗?
张静律师解答:如是承租国有房产的租户,法律是有规定减免租金3个月的。如是承租私人房产的租户,虽然无相关的强制减租规定,反法z院也会酌情判z决减免租金一个多月。如下面这个案件,法z院就判z决2020年2月份及3月上半个月的租金减免一半。
关于租金支付问题。《合同法》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陈租客应当依约按月交纳租金,但因新冠疫情爆发,各商户在2月均未营业,2月及3月确实存在经营困难的情况,且原被告协商时,曾房东也同意减免一半的租金,但陈租客仍未依约支付租金,结合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对经营造成的影响,本院酌情认定2020年2月及3月的租金减免一半,故陈租客仍应向曾房东支付2020年2月份及3月上半个月的租金的一半共计26250元(35000元/2+35000元/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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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房屋的维修义务归出租z人还是承租z人承担?
张静律师解答:如无约定则由出租z人承担房屋维修义务,如有约定则依约定。如下面这个案件,租赁合同就约定由承租z人承担维修义务。
法z院认为:崔某与中某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出租z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该规定,租赁双方可对租赁期间维修义务的分担进行约定,双方另有约定的,维修义务的分担应当以双方的约定为准。本案中,崔某、中某公司双方租赁合同中约定“甲方负责出租房屋主体结构的维修保养,乙方负责房屋主体结构外的所有维修保养”,由于房屋主体结构是指房屋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而房屋的排水管道并不属于房屋主体结构,故2018年1月30日涉案物业天花板上的污水管道爆裂后,应当由中某公司积极协调各方进行维修,而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污水管道爆裂事故发生后,中某公司仅要求出租方承担维修责任,其自身并未积极作为,其未能及时制定维修方案,也未主动协调各方处理管道的维修事宜,更未主动采取维修措施,故其未积极履行维修义务导致损失扩大的部分,应当由其自身承担责任。
广州停车场租赁中能否以没有土地使用权证主张合同无效?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如是房屋租赁合同,则没有房产证可主张租赁合同无效。土地租赁纠纷中,没有土地使用权证等产权证明则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
法z院认为:本案属于租赁合同纠纷,鹰某公司与林某于2012年7月12日签订《租赁合同》及后续签订了三份《补充协议》,约定鹰某公司将涉案场地出租给林某作为停车场及综合使用,鹰某公司与林某均无异议,法z院予以确认。涉案场地所在地块曾由鹰某公司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建设了9幢宿舍楼,建楼后剩余的空地即涉案场地尚未被收回,鹰某公司有权进行使用,故鹰某公司与林某签订的涉案场地的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林某主张由于鹰某公司未办理涉案场地的土地使用权证等产权证明,从而提起反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z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法z院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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