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租赁的商铺无法办理营业执照,承能解除合同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承可以解除合同,退回保证金,并可要求赔偿一点的装修损失。但如果签订合同时承就知道无法办理营业执照,就不能解除合同。
判z决书节选:
关于导致《租赁经营合同》提前解除的责任归属问题。首先,根据合同中“甲方在此对乙方承诺根据本合同向乙方出租的商铺设施、设备等各方面均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上述合法性承诺以乙方能正常开业经营为标志”的约定,案涉商铺应当具备一般合法商铺所具有的功能,而且,协助承在商铺地址上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属商铺出的附随义务。本案中,时某公司虽主张在签订案涉合同前已经告知李某案涉商铺无法办理营业执照,但并未举证证明,应自担其责。因此,无法办理案涉商铺的营业执照的责任在于时某公司。其次,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并进行经营是合法经营者应守之义务,在无法于经营地址上办理营业执照存在明显的法律风险。而根据***聊天记录也可证明李某早在2018年10月份即向时某公司提出协助办理营业执照,在时某公司明确答复不能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也提出了无法进行网络经营推广的问题,而且李某实际经营案涉商铺的时间不足两个月。鉴此,法z院认定无法办理营业执照导致李某无法正常经营。故李某以此为由提前解除案涉合同具有合理性,时某公司对此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再次,李某作为正常理智人,在签订案涉合同前未充分调查、了解案涉商铺的情况,亦未向时某公司询问案涉商铺是否可以办理营业执照,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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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能否以发律师函的时间认定租赁合同的解除时间?
张静律师解答:如律师费的内容是明确告知对方要解除合同,则可以以发律师函的时间认定租赁合同的解除时间,如未明确告知,则不可以。如下面这个案件,承租z人拖欠租金,出租z人发律师函,告知如1个月内不支付租金,则有权终止合同。该函内容只是催缴,并未明确告知解除合同,终法z院认定起诉之日为租赁合同解除之日。
关于租赁合同是否已经解除的问题。根据鹰某公司与林某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林某应从2016年8月1日起按照每月6000元的标准支付租金,但林某在收到鹰某公司2018年3月5日发出的要求立即解除合同关系、交还场地及缴清费用等内容的《律师函》后,仅支付了2018年3月至2019年12月的租金,至今仍拖欠2016年8月1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租金。由于租赁合同约定涉案场地所经营的证照等由林某自行办理,故林某主张由于鹰某公司未协助林某办理工商执照等手续才不缴纳租金的抗辩理由,不符合合同约定,法z院不予采信。又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z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z人可以要求承租z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z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z人可以解除合同”,同时租赁合同约定林某“逾期一个月支付租金,甲方(即鹰某公司)有权终止本合同”等内容,林某拖欠鹰某公司一年多租金,在鹰某公司催缴后仍未履行,故对于鹰某公司要求判z决解除租赁合同的诉z讼请求,符合法律和合同约定,法z院予以支持。鉴于鹰某公司2018年3月5日发出律师函后在2018年4月13日提起本案诉z讼,故认定合同解除时间为2018年4月13日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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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租客疫情开始前就拖欠租金,要给违约金吗?
房东咨询:我的租客在疫情开始前即拖欠租金,现在租客以疫情系不可抗力为由继续拖欠租金,我是否能向其主张违约金?
律师解答:合同法百一十七条款规定:如果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不能免除责任。因此只有在疫情发生期间产生的违约行为,法z院可以结合疫情及防控措施的影响以及当事人主张免除责任的理由综合考量。若违约行为发生在疫情发生之前,则通常不参考前款条文裁判。因此就疫情开始前即发生的违约行为,可以向对方主张违约金。
广州签订租赁合同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订立租赁合同注意事项:
(1)订立租赁合同尽量采用书面的方式。租赁合同可以用口头形式约定,但是如果约定了租赁期限,并且该期限在六个月以上的话,则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如果此时仅有口头约定的话,该租赁会被视为不定期租赁。书面形式还包括数据电文等,比如电子邮件、***、QQ等即时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2)合同内容应该要尽量详尽,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则服从法律规定。
(3)注意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根据《合同法》第214条和15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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