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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2592作者:2022/4/23 9:35:00






广州家人帮忙签的加盟合同,自己能作为原告起诉吗?

  张静律师解答:如不能证明自己是合同实际履行人,则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如下面这个案件,加盟商的父亲代其签订加盟合同,后又成立公司,以公司名义开展经营履行加盟合同,终法z院认为张某主张自己是实际投资人,没有证据,驳回其诉z讼请求。



判z决书节选:

法z院认为,关于张某是否具备诉z讼主体资格问题。周某、张某、桑某酒店持有的《管理店投资合同》及附件《管理直营手册》等文件的落款处“乙方”签名位置增加了“张某”的签名,其目的是增加张某为投资人,但是天某酒店持有的《管理店投资合同》及附件《管理直营手册》等文件均没有“张某”的签名。《管理店投资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各持有一份合同,可以肯定周某与天某酒店签署合同时张某没有在上述合同中签名,按照周某、张某、桑某酒店的陈述,合同中“张某”签名是张某父亲吴某所签,而周某、张某、桑某酒店没有举证其增加张某为《管理店投资合同》投资人经得天某酒店的同意。因此,法z院认定周某、张某、桑某酒店未经天某酒店同意擅自在《管理店投资合同》及附件《管理直营手册》等文件的落款处“乙方”增加了“张某”的签名,双方各自持有的《管理店投资合同》及附件《管理直营手册》应以天某酒店持有的为有效合同。张某既非涉案《管理直营手册》的合同的签约主体,也不是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承担者,其所主张的诉z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z院依法驳回张某的诉z讼请求。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纠纷类案件,特擅长连锁加盟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撤销、解除、无效类纠纷。担任多家特许经营企业法律顾问,同时维护加盟商合法权益。办案经验丰富,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加盟合同纠纷中,能把股东一起告吗?

  张静律师解答:告可以一起告,但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该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的话,法z院不会判z决该股东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杨某要求李某对尚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尚某公司是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李某是尚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尚某公司股东之一,但并非该公司的股东。涉案合同由尚某公司与杨某签订并履行,因此,杨某要求李某对尚某公司的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在尚某公司与杨某的商业往来活动中,尽管尚某公司有款项通过李某的账户收取,但尚某公司对于杨某向尚某公司授权的个人账户所汇的款项予以追认,并如实记账,并未损害杨某利益。杨某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个人财产与尚某公司的公司财产混同。因此,杨某该项请求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广州特许经营合同中的竞业禁止赔偿条款有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条款虽然有效,但法z院可以随意降低赔偿金额。如下面这个案件,合同约定的竞业禁止违约金是50万,终加盟商在合同解除后开设同类餐厅,法z院判z决构成违约,但违约金过高,仅支持了3万。



法z院认为,本案系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蒙某公司与谭某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第九条“竞业禁止及商业秘密的保护”9.1条款是否有效;

一、关于案涉《特许经营合同》第九条“竞业禁止及商业秘密的保护”9.1条款是否有效。该合同第九条“竞业禁止及商业秘密的保护”9.1条约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及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一年内,乙方(包括其关联企业、受其控制的实体等)及乙方特许经营餐厅内的主任级以上管理干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经营、投资、受聘或以任何方式参与或指导他人经营与甲方相同或相似的中式快餐业务。”该条款约定的竞业禁止,是特许经营中常见的一种制度。特许人作为知识产权、经营技术和管理体系的输出方,其拥有的经营资源一般都经过了较长时间的开发、积累,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因此,为避免损害特许人的利益,特许人有合理的理由对加盟商作出适当的限制,只要竞业禁止规定不是过于苛刻和严厉,法律对此并没有禁止,也没有限制特许人必须支付被特许人相应补偿。本案中,竞业禁止的期限是“本合同有效期及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一年内”,对象是“乙方(包括其关联企业、受其控制的实体等)及乙方特许经营餐厅内的主任级以上管理干部”,范围是“与甲方相同或相似的中式快餐业务”,对于被许可人而言,均属于合理范畴,因此,该条款应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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