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开发商因欠付打折卖房,购房者能提执行异议吗?
张静律师解答:即使开发商采用了规避法律的方法打折卖房,购房者在符合执行异议的条件时(查封前签订了合同并占有房屋,愿意将余款提存给,自身无过错),也可以提执行异议要求中止执行。如下面这个案件,因开发商欠付,房屋被承包商申请强制执行,买家提执行异议,一审认为购房者未尽谨慎注意义务,不支持执行异议申请,二审改判支持了执行异议申请。
书节选:
关于张某在购房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有证据表明利某公司在双方签约时正处于债务风险逐步暴露的过程中,其为套取资金偿付债务而绕开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账户监管等相关行政管理措施,私自将房屋打折对外出售,由此严重损害了相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房地产开发企业规避监管的行为,一般商品房消费者在购房过程中难于识别,其以打折降价的方式促销在房地产行业下行周期中也属常见,不能因此得出其折扣幅度不符合市场一般行情的结论。并且基于生存利益至上的考量,《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及《人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也未以是否存在过错对商品房消费者的权利作出限定。因此,一审以张某在购房过程中未尽谨慎注意义务为由认定其权利不足以排除执行,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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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寓长期出租的转让合同到底是买卖还是租赁合同?
张静律师解答:现在很多公寓因无法过户,都只能签订20年租期的租赁合同。即使名称是买卖合同或转让合同,只要不转移房屋所有权,就还是租赁合同。
判z决书节选:
法z院认为,房屋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王某与富某签订的《转让合同》未约定王某有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不符合房屋买卖合同的基本要素,故王某主张与富某之间成立房屋买卖关系理由不成立,法z院不予采纳。《转让合同》合同名称明确为公寓使用权转让,约定了具体转让的物业、交付时间、转让期限、转让费用,并对转让期限到期后的使用期限进行了约定,还对受让人的出租、分租权进行了限制,上述约定内容符合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为“出将租赁物交付承使用、收益,承支付租金”的定义,故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成立房屋租赁法律关系。《z高人民z法z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因涉讼房屋所在建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现已被相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故富某与王某于2018年8月25日就涉讼房屋签订的《转让合同》属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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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格式条款有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如合同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则该格式条款不一定有效。
首先,关于合同格式条款是否有效的问题。双方签约所用的《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是开发商事先印好的格式合同。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格式合同提供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免除其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案涉格式合同中,开发商逾期交楼违约责任明显轻于买受人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双方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因此,该条款不能认定为合法有效。
其次,关于是否应当对违约金上限进行调整的问题。开发商逾期18个月未通知收楼,且何时能交付仍不确定,若以总房款的2%的上限标准计算逾期交付违约金,显然有违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亦明显不足以弥补因开发公司违约给陈某某所造成的损失。根据《合同法》第z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z法z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z法z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人民z法z院可以依据当事人的诉请、综合考虑买受人是否已收楼、逾期交楼的原因及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具体案情对违约金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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