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停产期间的占有使用费要付吗?
张静律师解答:即使租赁合同无效,占有期间的使用费也要按照租金标准支付,只不过保证金要退还。
判z决书节选:
一审法z院认为:虽然登某公司已将涉讼房屋交付肯某公司,但肯某公司并未将房屋投入使用,也未从中获益,故登某公司要求肯某公司继续支付2018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的房屋使用费及利息,一审法z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z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共同确认场地交付时间为2018年3月6日,场地交还时间为2018年11月30日,且从场地交还的证据中显示实际发生600多吨水费,因此,2018年3月6日至2018年11月30日期间,因案涉场地由肯某公司实际控制、占用,故登某公司主张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一审法z院判z决第三项欠妥,本院予以撤销。肯某公司应向登某公司支付2018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的房屋占有使用费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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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租客疫情开始前就拖欠租金,要给违约金吗?
房东咨询:我的租客在疫情开始前即拖欠租金,现在租客以疫情系不可抗力为由继续拖欠租金,我是否能向其主张违约金?
律师解答:合同法百一十七条款规定:如果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不能免除责任。因此只有在疫情发生期间产生的违约行为,法z院可以结合疫情及防控措施的影响以及当事人主张免除责任的理由综合考量。若违约行为发生在疫情发生之前,则通常不参考前款条文裁判。因此就疫情开始前即发生的违约行为,可以向对方主张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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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承租z人没有转租权擅自转租还能退押金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了。如下面这个案件,承租z人擅自转租后被断电,起诉出租z人赔偿并退押金,就败诉了。
法z院认为, 林(承租z人)某、朱某(出租z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z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切实履行。根据合同约定,未经朱某同意,林某不能改变该租赁物业的结构及装修,不得将该租赁物业转租;在租赁期满前,林某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或提前办理退租手续,则视为林某违约,朱某将不退还合同履约保证金(押金)。从林某与杜某所签订《餐饮承包经营责任合同》的内容看,该合同名为承包经营合同,实为租赁合同。林某在承租期间,于2019年2月27日将涉案商铺转租给杜某,并将涉案商铺交给杜某进行装修,朱某知道后明确表示不同意,之后杜某停止装修。林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2019年3月7日的停电是朱某所致,故法z院对林某的该事实主张不予采纳。据此,导致合同未能继续履行的原因在于林某未经朱某同意转租,林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且林某直至2019年5月19日才将涉案商铺交还给朱某,也无证据反映林某的经营损失,故林某要求朱某退还押金、租金及赔偿经营损失,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广州承租商铺后发现电容不足无法经营能解除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商铺电容属于承租前应事先了解好的情况,承租后发现电容不足无法经营,若解除合同要承担违约责任。如下面这个案件,一审法z院认为电容不足属于不可抗力,判z决承租z人不需承担违约责任。二审法官认为不属于不可抗力,改判承租z人承担违约责任。
类似判z决书节选:
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为:蔡煜东是否构成违约,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汤紫君与蔡煜东签订的《租铺合同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蔡煜东承租涉案商铺进行经营,理应事先了解商铺电容是否满足其经营条件等情况,该问题并非签订合同前不可预见的问题,双方合同对电容问题也未作出约定。蔡煜东在签订合同后因商铺电容无法满足其经营火锅店的条件而提出解除合同,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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