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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签是否有效咨询服务至上 二手房纠纷律师
来源:2592作者:2022/6/17 13:03:00






?广州为多贷z款签订阴阳合同,解除后能主张对方违约吗?

广州为多贷z款签订阴阳合同,解除后能主张对方违约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如下面这个案件,买家为多贷z款与卖家签订阴阳合同,故意在阳合同提高房款金额,终导致贷z款无法发放,合同不得不解除。卖家主张买家构成违约,要求赔偿违约金、利息、律师费等,法z院认为卖家在知情的情况下仍同意配合签订阴阳合同,也有过错,故不支持其赔偿请求。终判z决已经发生的费用各种承担,房屋过户回卖家,过户费用由买家承担。





判z决书节选:

法z院认为,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z讼中,李卖家与聂买家一致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并将涉案房屋重新过户至李卖家名下。本案争议的焦点,关于李卖家主张聂买家支付违约金、垫z资付款利息及支付律师费、诉z讼保全责任保险费的问题。

⒈关于李卖家主张违约金的问题。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向另一方支付的损失。李卖家主张聂买家支付违约金的依据是聂买家未按约支付购房尾款78万元。本案中,聂买家未取得邮储银行荔湾支行发放的贷z款,主要原因是借z款人提供虚z假信息,包括签订阴阳合同。聂买家为了获取超额贷z款在签订《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时将房屋成交价设定为112万元,李卖家在该合同上签名并捺印确认,应视为李卖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双方签订的合同为虚z假合同,导致贷z款银行不予放贷,李卖家存在过错,无权主张违约金。故李卖家主张聂买家赔偿违约金90000元,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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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二手房过户后,银行迟迟不放款买家违约吗?



    张静律师解答:如合同有约定过户后几个月收尾款,则未收到买家就构成违约。如合同未约定,则法z院会酌情认定一个合理期间,如2个月,超过2个月仍未收到尾款的,可认定买家构成违约。

另外还有一个问题就是银行出具的同贷书是有期限的,通常情况下在广州二手房交易过程中,银行出具给买家的贷z款承诺书的有效期是两到三个月,过了这个有效期,银行是不是还履行放款的承诺,卖家可以书面发函询问下银行,要求银行明确的答复,银行如果答复过期了不予放款,则买家需要一次性付款处理,不然承担违约责任。所以即使合同未约定收尾款的时间,也不代表银行一直不放款,卖家就没有维权的途径了。




广州为套取贷z款与他人签订虚z假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无效。银z行知道房屋买卖合同虚z假仍签订担z保贷z款合同的,贷z款合同也无效。相关法条:

《广东省高z级人民z法z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第十二条:出卖人为套取贷z款与他人签订虚z假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依照民z法总则第z一百四十六条第z一款的规定,认定买卖合同无效。

金融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房屋买卖合同虚z假,仍然与买受人签订房屋担z保贷z款合同的,该贷z款合同亦属虚z假,应当认定无效。该贷z款合同关系实际存在于金融机构与出卖人之间, 合同效力依照民z法总则第z一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民z法总则第z一百四十六条第z一款: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z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z法总则第z一百四十六条第二款:以虚z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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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买房过程中购房或贷z款政策出现了变化如何处理?

  《广东省高z级人民z法z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第二十九条:房地产调控政策实施后,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或者虚构事实,或者明知另一方当事人的条件不符合政策要求仍诱导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因合同无法履行请求解除或者撤销合同,并要求对方当事人赔偿损失的,可予支持。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因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实施,导致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者不能订立房屋担z保贷z款合同的,属于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不能履行, 人民z法z院可以参照《人民z法z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一方请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适用定金罚则的,不予支持。买受人请求判令出卖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人民z法z院可以向其释明变更诉z讼请求为解除合同、返还财产。

买卖合同约定即使买受人无法获得银z行贷z款也应当支付房款的,不因房贷政策调整而免除买受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的违约责任。

因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致使房屋买卖合同受房地产调控政策影响无法继续履行,守约方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 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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