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联合经营合同属于合伙关系还是承包合同关系?
张静律师解答:如果一方仅分红,不参与经营,不承担经营风险,一般都不属于合伙关系。要参与经营,承担风险才属于合伙关系。如下面这个案件,就认定属于承包合同关系。
书节选:
对于涉案法律关系的认定。根据《通则》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结合本案现有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的内容,张某以其个人名义与俞某、李某、方某签订《联合经营合同》后,并未实际参与集某公司的经营,且双方明确约定其不承担经营期间的亏损,故本案不属于合伙关系。其次,张某作为集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经其他股东同意后,与俞某、李某、方某签订了《联合经营合同》,在不改变企业所有权归属的情况下,由俞某、李某、方某取得企业的经营权,并通过上述《联合经营合同》明确发包方与承包方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故认定双方之间为承包合同关系。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纠纷类案件,包括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屋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储蓄合同,赠与合同,装修装饰合同等纠纷。办案经验丰富,胜诉率高,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合伙开店亏损后擅自注销营业执照构成违约吗?
张律师解答:构成违约,应赔偿合伙人损失。
判z决书节选:
关于杨某认为黄某未经协商一致,擅自将某药z店办理注销登记,导致药z店无法营业,属于根本违约,请求黄某赔偿经济损失合计111604.89元应否支持的问题。其焦点问题是黄某未经协商一致,办理注销某药z店工商登记,是否属于违约;注销某药z店工商登记是否对杨某造成经济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z法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第三十四条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或监督的权利。本案中,杨某、黄某于2014年4月1日和2015年12月18日签订两份合伙经营协议中先后约定: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药z店转让,出租,变卖;双方都有权取消合作协议,固定资产和商品按当时市价或使用时间折旧兑换现金支付。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药z店转让,出租,变卖,注销。从本案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来看,并没有存在双方已协商一致可由黄某办理注销药z店工商登记的事实,黄某也没有提供证据能证明双方已协商一致让其注销药z店工商登记。因此,黄某尚未征得杨某同意的情况下办理了注销药z店工商登记,属于违反合伙协议的约定,属于违约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百零七条的规定应对因注销药z店工商登记给杨某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公司股权及合伙类纠纷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提供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法律审查服务,股权转让纠纷、公司破产清z算纠纷、合伙入伙退伙纠纷、合伙解散纠纷等公司诉z讼类法律服务,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合伙纠纷中能否把合伙人的配偶一起告?
律师解答:除非有证据证明该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其配偶同意此事,否则是合伙人的个人债务。
本院认为,由涉案《石场生产销售承包合同》、《退伙协议书》可知,涉案债务系基于李某与廖某合伙经营砂石料厂而产生的,因此,其应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从何某是否参与了合伙经营事务、是否存在共同举债的合意、所负的债务是否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等方面进行审查。本案中,李某仅以涉案债务产生于夫妻存续期间为由主张何某承责,但对于何某与廖某是否存在共同生产经营行为、或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等,均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涉案债务数额巨大,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的正常需要,亦无证据显示其确被用于何某与廖某的家庭生活支出。根据《z高人民z法z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z法z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之规定,因李某未能就其主张充分举证,应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其要求何某对涉案债务承担付款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版权所有©2024 天助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