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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房产分割咨询服务介绍 ***离婚财产分割律师
来源:2592作者:2022/7/4 5:10:00






广州婚后协议约定个人房产归对方所有的,离婚时可以反悔吗?

  李先生和前妻离婚多年,因户外活动和年纪比自己小20多岁的张小姐相识,两人迅速确定了恋爱关系并于2010年登记结婚。李先生在婚前有一套登记在自己名下别墅,张小姐大学毕业后就在外打拼,但一直没有能力自己购房,为了表示自己对张小姐的感情,李先生在结婚当天就和张小姐签署了一份书面协议,协议约定这套别墅产权在婚后归张小姐个人所有,与李先生无关。巨大的年龄差距让二人婚后矛盾重重,终导致两人感情破z裂。



张小姐起诉至法z院,要求与李先生离婚,并按照二人签署的婚内财产协议判z决别墅归自己个人所有。李先生同意离婚,但认为当初签署协议是为了和张小姐好好过日子,现在两人即将离婚,房产证也并未实际变更登记,不同意再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过户手续。

律师讲法:《婚姻法》9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前和婚后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部分共同所有”,该夫妻财产约定可以排除法定财产制的适用,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这里所指的财产约定是一种有对价的,双方财产权益的安排,不包括将一方个人财产约定归对方所有的情形。将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约定归另外一方所有在实质上属于无须对价的赠与合同,涉及房屋所有权的,应当适用《合同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婚姻法》司z法解释三第6条的规定正是与上述两部法律接轨的结果,在约定涉及房屋未办z理产权变更登记前,赠与人可以享有任意撤销权。故本院判z决驳回了张小姐要求李先生按照协议履行变更登记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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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离婚协议约定房产过户给子女可以撤销吗?

  夫妻在离婚协议中会约定将共有房产过户给未成年子女,这种约定是否有效?



律师解答: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对解除身份关系,处理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共同意思表示。如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具有法定可无效、撤销事由,应当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未成年子女虽然属于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但其父母本身作为法定代理人可以代其作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夫妻双方共同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将共有房屋在离婚后过户给未成年子女应视为双方对共有房屋赠与给子女的共同意思表示。除非夫妻双方共同行为,单方反悔或者表示撤销该意思表示的,不能发生法律效力。虽然就过户房屋给未成年子女而言属于赠与,这同时也是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总体分配的一种合意。除非具有法定变更、撤销原因,已经生效的离婚协议不得任意变更、撤销。




广州离婚后才取得产权的房屋如何认定和分割?



  律师解答: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出资,无论首付还是全款,离婚后才取得产权的,都应当认定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只是离婚时因房屋未获得权属只能处理居住问题。具体分割此类房屋时,应当考量到如果按揭贷z款的,离婚后有用个人财产偿还房贷的因素。如果离婚后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或者全款,离婚后取得产权的,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此类房屋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里区分的重要标准应当是出资的来源,而不是单纯以产权登记为离婚前还是离婚后为标准。具体举证责任的分配方,对离婚后取得产权的房屋,主张为共同财产的一方应当对房屋购房的出资时间、出资来源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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