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继承案件中子女之一去了国外下落不明怎么办?
张静律师解答:如果经审理认定其有继承权,则会将其份额提存,待其出现时再交付。如果经审理认定其没有继承权,则不需要再查明其情况。如下面这个案件,认为房屋已经确认不是父母遗产,而是属于老三新建,则不需要再查明有几个继承人的问题。
书节选:
至陈某路本人是否系李某合法继承人主体资格的问题,虽然有鉴定意见书确认其与梁某系关系,但万顷沙边防出具的证明显示,梁某家庭成员的户籍底册缺陈某路的户籍记录,其与李某之间是否形成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缺乏有效证据佐证,另外其于何时前往及是否将真实年龄改小2岁等事实亦缺乏有效证据证明,导致其与李某之间是否形成继子女关系亦缺乏直接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案涉拆迁房屋后拆建时李某已经,已经确定不是梁某夫妻遗产,故上述待证事实与本案终处理结果之间并无实际意义,一审不予论述亦无不当。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拆迁类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房产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安置房分割纠纷、土地征收补偿纠纷、租户与被拆迁人补偿款分配纠纷等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父母把合作社股权赠予给他人合法吗?
张静律师解答:具体要看本经济合作社的组织章程规定,对受赠人有无条件限制。如下面这个案件,父亲立公证遗嘱将股权由养女继承,亲生儿子认为养女不符合继承条件起诉遗赠无效。后经审理认为虽然养女与养父母之间并不形成事实收养关系,但遗赠的对象合作社章程并未限制,从而认定遗赠行为有效。
认为:一、因马某丙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实其与马大伦、张甜夫妻存在收养关系,且马某丙并非马大伦的法定继承人,故马大伦立下遗嘱将上述股权由马某丙承受,该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遗赠行为。有关该遗赠行为的效力,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和《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植村村经济合作社股份组织章程》进行认定。根据《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植村村经济合作社股份组织章程》第十二条的规定,涉诉股权可以继承。同时,根据该条文的编排,该章程是对遗赠与赠与做出了明确区分并分别作出规定,其中该条款规定的是包括遗赠在内的股权继承,第2款是有关股权赠与的规定。因遗赠与赠与为两个不同法律关系,故本案应适用该条款确定遗赠的法律效力。根据《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植村村经济合作社股份组织章程》第十二条款的规定,该条款并未对受遗赠人的身份和条件等作出限制。马某戊、马某己认为该公证遗嘱违反了第十二条第2款的规定,因该条第2款是对股权赠与的规定,并不适用于股权的继承,故对马某戊、马某己的主张该公证遗嘱无效的事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因该公证遗嘱主体适格,是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规强制性规定,且马大伦立下该遗嘱处分其股权的行为,并未违反《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植村村经济合作社股份组织章程》禁止性规定,故对马某戊、马某己的请求,予以驳回。
广州父母去世的时候未拿出赠与书就表示放弃接受赠与吗?
律师解答:并不表示放弃接受赠与。受赠人没有义务必须公开赠与书,但其只要以行为表示接受了赠予,就视为赠予完成。
后,伍某1认为伍某5未及时出示赠与书视为放弃接受赠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伍某5虽未在其余当事人协商处理遗产时出具赠与书,但伍某5已实际使用、管理涉案房屋,且法律并未规定接受赠与须在赠与双方之外公示,伍某5也如前述原因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故伍某1主张伍某5放弃接受赠与无证据证实,应认为伍某5已接受了赠与。且本案为继承纠纷,涉案赠与书在形式上并非遗嘱,但应认定为被继承人伍某7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其处分财产性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以尊重。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版权所有©2024 天助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