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法z院查封房产需要什么手续?
***z高人***z院关于人***z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z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法z院查封房屋要办理一定的手续!
1、什么情况下法z院会查封房屋?
法z院查封房产的情形:
(1)恶意转移、变卖房产;
(2)诉前保全;
(3)执行案件中,暂无履行能力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2、法z院查封房产需要什么手续?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通常是在提起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的程序时,人***z院将有可能对房产进行查封。手续如下:
(1)法z院向国土房产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及附带的法律文书;
(2)办案人员向国土房产部门出示法z院工z作证,并分下列不同情形办理查封手续:
A、被查封的标的物已核发房地产证的,应提交国土房产局档案室出具的查册表;
B、被查封的标的物是预售商品房的,应提交房地产交z易所出具的该预售商品房的交易情况表或该楼盘的明细表;
C、被查封的标的物是土地的,应先到国土房产局档案室查清该土地权属情况,并提交查册的书面结果。
(3)国土房产部门根据法z院提交的资料,进行查封处理。
广州公司单位出具的证明,可以只盖章不签字吗?
1、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不能光有单位公章。
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如果作为证据,除了应在证明材料上加盖公章外,还应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注意这里要求是负责人、证明制作人这两类人都要签名或盖章。
《民诉法解释》***15条:单位向人***z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z章。人***z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简易程序中当事人可以当场口头委托代理人,由法z院记入笔录即可,不必再提供授权委托书。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z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法z院有事可以只通知代理人。
法z院的各种通知、文件可以只送达给当事人或者代理人一方。
《民诉法解释》***32条: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人***z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z定***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广州打官司被告不来开庭不领传票,公告费由谁承担?
律师解答:依据民事***法第84条的规定,对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适用公告送达的规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从本条的规定来看,似乎公告送达应由法z院工作人员到相关的地点进行张贴的方式进行。法z院在第z一次发送传票给被告时,习惯是电话及***通知当事人到法z院领取传票。而目前,依据***z高法z院关于公告送达的规定,采用公告送达的,一律在人***z院报上刊登公告的形式进行。但是,人***z院报上刊登公告却需要产生一笔费用,即公告费,而该费用的负担问题却并没有相关的处理规定,那么,该项费用应由谁来承担呢?
当前各地法z院的做法几乎都是让原告一方承担,而且在裁判文书上也不做任何说明,实质上导致原告一方的不小经济损失,真正是让原告一方体会到“赢了官司赔了钱”的滋味。或许人有会问,由受送达方承担无法执行,因为受送达方本来就是下落不明,根本***不到,怎么承担?这应该是另一方面的问题,费用承理应由谁承担是一个问题,能否实际承担是另一个问题,不能混淆。公告费用可以先由原告方垫付,但必须在裁判文书上说明费用承担问题。答:举证一方应提供邮件的来源,包括发件人、收件人及邮件提供人,上述人员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邮件的生成、接收时间及邮件内容。或者,也可以作出规定,在执行阶段处理,凡是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的,公告费用同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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