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借名买房没签协议能起诉过户吗?
律师解答:除非有相关证据证明是借名买房,否则如果对方否认,即便房款是你付的,也只能要求返还房款,属于债务纠纷,法z院不会支持过户。
判z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根据房管部门出具的《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查册表》记载,涉案房屋广州市海珠区东晓南路英豪一街X号X房的产权人为冯某。刘某在本案中主张涉案房屋是马某借用冯某的名义购买,但首期房款、按揭款均为马某、刘某支付,涉案房屋的实际购买人为马某、刘某,冯某只是出名人,冯某对此均不予确认。但如果买家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共有人是知情且同意的,则可能判z决继续履行合同,违z法可能承担巨额违约责任。关于马某、刘某与冯某双方有否对借名买房、借名登记进行约定或有否证据证明借名买房、借名登记的事实,根据刘某一、二审提交的证据,首先,马某、刘某与冯某没有签订借名买房、借名登记的书面协议,其次,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证明马某、刘某与冯某对涉案房屋的借名买房、借名登记、归属进行约定,也不足以证明借名买房、借名登记的事实。因此,刘某主张马某和刘某借用冯某的名义购买房屋、请求冯某将涉案房屋的产权登记至刘某名下,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至于购买涉案房屋的资金来源,属于债权债务关系,本案不予调处,刘某可另行主张。
广州二手房买卖纠纷中,法z院可以随意变更违约金吗?
律师解答:可以的。合同法第z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z法z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z法z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因此,判z决如下:自本判z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邱某协助杜某到广州市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过户至杜某名下的手续。而实践中,法z院变更违约金***z多的情况就是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了,基本上是一言不合就变更违约金。如下面这个案件,卖家违约不肯卖房,一审法z院判z决继续履行后,还判z决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迟延履行的违约金,一天1000元左右,几个月的话,也有10多万违约金。二审法z院则认为房屋升值了,买家既然可以继续买房,没有什么损失。***终酌情降低违约金至10万元。其实相差也不大,但法z院就是这么任性,喜欢降低违约金,注意一般是降低,很少会增加。
判z决书节选:
李某(买家)按照合同第十三条约定,主张迟延履行违约金,要求从2017年5月23日按合同总价211万元,每日支付0.05%的迟延履行违约金,直至涉案房屋过户至李某名下,合理有据,予以支持。
在涉案合同未解除的情况下,徐某(卖家)拒绝继续履行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律师解答:严格地说来,卖家只要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涂销了抵z押,就不构成违约,买家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构成违约。二审中,徐某提出违约金标准过高要求调低。由于徐某违约导致李某需要一次性支付房款,产生一定的融资成本,且徐某、冯立广提起管辖异议拖延诉z讼程序,也增加了李某的经济负担,但考虑到李某合同目的可以实现,房屋存在升值,李某仅支付了10万元定金以及李某对其具体损失金额没有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实等情况,本院酌情调整违约金为100000万元。
广州二手房买卖中,违约方的配偶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吗?
张律师解答:要,除非有证据证明房屋的买卖不属于家事范畴,只是夫妻一方个个人行为。如下面这个案件,卖方违约不卖房,法z院认定卖方的妻子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至于刘某是否承担本案连带责任的问题,涉案合同签订时间处于徐某、刘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房产的处分与夫妻双方的家庭日常生活有密切关系,且刘某亦曾参与了涉案房屋买卖的协商,为此,徐某签订涉案合同的行为属于家事代理的范畴,故徐某因履行涉案《房屋买卖合同》违约所负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z高人民z法z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张律师解答:不合法,应通过合法途径,起诉腾房再申请强制执行收回房屋,同时要求支付强占期间的房屋使用费。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以及根据《***z高人民z法z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z法z院应予以支持。”,故刘某应对徐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版权所有©2025 天助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