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同居分手后仅凭转账记录能起诉还款吗?
律师解答:必须要结合其他的证据,如***聊天记录等。如光有转账记录一般不会支持。如下面这个案件,分手后男方仅凭转账流水起诉女方还款,女方抗辩称双方同居期间财产混同,有多笔转账往来,***终法z院认定双方间不存在借贷关系,驳回了男方的诉求。
判z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z贷纠纷。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仍然是陈男和梅女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z高人民z法z院关于审理民间借z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z一款规定:“出借人向人民z法z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陈男主张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应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从本案现有证据来看,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的合意,本院对陈男的主张不予支持,具体分析如下:一、陈男提交的银z行流水仅能证明双方之间有款项往来,无法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的合意。双方之间互有大小额不等的多笔款项往来,从款项往来的数额和时间来看,无明显的借z款和还款规律,梅女向陈男部分转账更早于陈男转账时间。双方均确认款项往来期间,双方处于恋爱同居关系,不排除双方之间存在赠与、财产混同、共同支出的可能性。二、从往来转账款项的备注来看,陈男对部分往来款项备注了明确的用途,而涉案的多笔往来款项却无一备注为借z款,不符合陈男作为一名商业人士的认知水平和行为习惯。三、陈男所举证的其向他人借z款以及代收员工股金的事实与本案无关。如双方之间还有其他转账或经济往来,则不足以认定是赠予,要承担败诉可能。四、从本案的***聊天记录、通z话记录、邮件往来来看,陈男是在双方同居关系破z裂、起诉前后才向梅女就涉案款项提出要求,并无证据证明陈男在之前曾向梅女主张还款。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判z决驳回陈男全部诉z讼请求。
广州分手后借z款纠纷中,起诉借z款官司还是赠予合同官司?
律师解答:分手后借z款纠纷是二审改判率***z高的一类纠纷,本律师研究的判例中,二审改判竟超过一半以上,可见不同法官对此类案件的判法差别非常之大。至于起诉借z款官司还是赠予合同官司,还是要看已有的证据,如下面这个案件,男方转账给女方的时候,备注为“借z款”,分手后起诉返还,女方抗辩属于赠予。一审法z院认为没借条不属于借z款,驳回男方起诉。二审法z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意思表示不一致,既不属于借z款也不属于赠予,而属于未成立的合同不生效,判z决女方返还款项。这种借贷法律关系的形成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借贷合同成立或者借贷合意的达成。此案应属个例,也许换个法官又会有不同判法,但仍有一定参考性。
判z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z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z讼法》第z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为杨女对张男是否有返还案涉50万元款项的义务。
首先,张男起诉主张其向杨女转账的50万元为借z款关系是基于双方口头达成借贷合意,但其在银z行转账中备注“借z款”二字,仅能证明其实施该转账行为是基于出借z款项的要约,并不能证明该要约到达了杨女处且杨女做出了相应承诺,现杨女抗辩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合意,故张男仅以转账记录并不能证明双方对案涉50万元系借z款关系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之规定,杨女之间借贷合同关系并不成立。其次,杨女抗辩认为其收取案涉50万元款项系基于张男对其的赠与关系,并以双方存在着租赁房屋共同消费支出关系等其他法律关系为由,认为涉案汇款即具有赠与性质。对此本院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张男在向杨女转账50万元时已经明确备注了“借z款”,可以确定张男对于向杨女支付50万元款项时并无作出无偿给予杨女的意思表示,杨女即使因为误解该款项为赠与款而受领,也不能认定双方成立了赠与合同关系。如下面这个案件,分手后男方仅凭转账流水起诉女方还款,女方抗辩称双方同居期间财产混同,有多笔转账往来,***终法z院认定双方间不存在借贷关系,驳回了男方的诉求。
综合本案在案证据来看,张男系出于出借z款项的目的向杨女转款,而杨女误以为系赠与而受领,双方之间意思表示并不一致。张男与杨女之间既不能成立借贷合同关系亦不能成立赠与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之规定,未成立的合同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故本案中双方主张的法律关系均不成立也不发生效力。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z法总则》第z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之规定,杨女从张男处获得的50万元款项,应当予以返还。对此本院认为,根据《***z高人民z法z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z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z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z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广州分手后借z款纠纷中,二审能变更案由吗?
律师解答:分手后起诉返还时,一定要选择好案由,关系到案件的胜败。可供选择的案由很多,如借贷纠纷、赠与合同纠纷、共有物分割纠纷、彩礼返还纠纷、同居析产纠纷等,具体选择什么案由要根据已有的证据决定,此处无法说明,建议带上相关材料当面咨询律师,选错就会败诉。一审庭审中也许还能变更案由,每个法官可能处理不同,但二审是绝z对不能再变更案由了。如下面这个案件,男方一审起诉借z款纠纷,败诉后二审又想变更成赠与合同纠纷,法z院当然不支持,原告只能另案起诉了。恋爱期间相互借z款,在恋人之间虽然常见,但绝大多数出借人都不好意思开口要恋人打借条,觉得这样做是不信任对方,是在伤害双方的感情,或担心对方怀疑自己看钱太重不利于双方感情的发展。
二审的争议焦点是江男与赵女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z贷关系。判断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借贷关系,除审查是否存在款项交付行为,还要审查双方是否存在借贷的意思表示。本案中,江男提供了银z行账户及支付宝交易记录等,用于证明其于2016年1月至2017年11月间支付款项给赵女。而从款项支付形态看,涉案款项分多次陆续支付,金额从10元至10000元不等,支付时间和金额没有任何规律可言。这与普通意义上的民间借z贷出借人一次或分几次出借确定数额的款项的表现形式明显不同,且在所有款项支付完毕后,江男也没有与赵女进行结算,或者要求赵女书面确认此前各笔款项的性质和总额,显然与民间借z贷中双方当事人在支付款项之前即明确借z款总额和计息方式,或双方发生多笔经济往来后在一个确定时间对此前的往来款项进行定性和结算的民间借z贷特征不相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z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z款合同是借z款人向贷z款人借z款,到期返还借z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z高人民z法z院关于审理民间借z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z一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z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从江男在一审主张看,其主张与赵女约定,由其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再出借一定款项给赵女用于供楼和日常生活,并代垫了赵女住所的部分装修款、家具电器等。但赵女并没有确认其曾与江男就此达成一致,且从江男支付款项的数额和对象也难以认定系用于供楼和支付装修款、家具电器。另一方面,双方确认自2016年至2017年12月一起同居,而上述款项的支付时间与双方同居时间大部分重叠,赵女主张相关款项系用于同居期间共同生活,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张男称汤女取款130000元是用于微z商活动,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汤女亦不予确认,故法z院不予采信。可见,江男主张涉案款项性质均为其向赵女的借z款,既与民间借z贷的一般特征明显不符,也有违生活常理,难以排除该款项不是借z款的合理性怀疑。故一审法z院认定双方未就涉案款项达成借z款合意,双方未就涉案款项形成借贷关系,因而对江男的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
至于江男在二审期间提出涉案款项的支付系附条件赠与问题,因江男对此未提供证据证实,亦没有法律依据,故本院对此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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