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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2592作者:2020/3/18 12:59:00





广州保证人在空白纸上签字,后对保证金额可以提异议吗?

    于某向银行***50万元,董某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逾期还款诉至法z院,董某承认有担z保的事实,但对于担z保的数额有异议,称于某当时告诉他担z保的数额是20万元而非50万元,而且他签字时保证合同是空白的,但对此并没有相关证据证实。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7楼4710房地铁:林和西站B出口,公交站:林和中路站体育西路站。本案保证人的异议能获得支持吗?

律师解答:本案保证人说是在空白格式合同上签字,并不知道于某要***50万元,但又不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所以应对50万元承担担z保责任。理由如下:

  一、债z权人没有过错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应当坚持“优先保护善意债z权人合法权益”和“鼓励交易”的原则。本案中,***人欺骗担z保人的事实,债z权人并不知情,债z权人是在信任***人的基础上才同意***的,债z权人并无过错。

  二、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担z保法》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z保证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二)主合同债z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担z保法》***解释第四十条规定:“主合同债z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z权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z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只有在债z权人存在恶意,担z保人在违背自身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的保证,担z保人才能免除担z保责任。好了,就说到这吧,这一上午时间,用了一些非z法律***术语和大家谈了谈“欠钱不还怎么办”,希望大家能从中得到启发。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债z权人对主债z务人欺骗担z保人一事知道或应该知道,因此保证人应对50万元***承担担z保责任。

  三、保证人未尽审慎注意义务

尽管保证人在合同上签字时被***人告知是为***20万元提供担z保,但是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仔细审核合同内容,在自身充分清楚、理解合同内容的前提下签字。核实债z权人及真实债z务情况,是保证人应尽的审慎注意义务,该保证人在空白合同上签字,应该视为其放弃审查其担z保债z务的相关信息,不利后果应由保证人承担。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在适用预期违约制度维护自己合法权利时,应当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预期违约情形。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纠纷类案件,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储蓄合同,***担z保合同,房屋装修合同,连锁加盟合同,物业管理合同等纠纷。办案经验丰富,胜诉率高,收费优惠,欢迎咨询。沈某夫妇感到庆幸的同时,又担心岁月流逝,签名能否鉴别成为难题。


广州民z间借贷纠纷中利息***z高多少?过高的利息给了能要回来吗?

    律师解答:0—24%法z院支持,24%--36%法z院中立+不保护,〉36%法z院禁止。

在双方约定利息的情况下:

1、法z院对约定的利息认定与处理如图所示,年利率在低于24%区间,法z院支持;

2、在24%-36%区间,法z院处于中立地位,如果当事人自愿支付,后悔想要回法z院不会支持,反之,如果出借人索要此部分利息,法z院也不会支持,通俗点理解就是“给了别想要回,不给也别想要”;

3、超过红线36%,法z院的强硬态度便立刻闪现,即不论何种情形,一律不予支持。

具体参见《关于审理民z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相关法条: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z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为了辨明真伪,鉴定机关往往要求异议人提供同期书写的相关书面材料和异议人的签名。***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z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本金并重新出具债z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z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本金的,人***z院应予支持。首先,《合同法》规定的预期违约是对特殊权利的一种救济方式,目的在于充分保障债权人的权利。

按前款计算,***人在***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本金与以******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z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人可以提前偿还***,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人提前偿还***并主张按照实际***期间计算利息的,人***z院应予支持。”



广州借条商出借人姓名与原告同音不同字,如何认定实际出借人?

    律师解答: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行为,当事人书写欠条有时书写不规范,易把名字写为同音字,或者写成熟称等其他称谓。持有债z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z间借贷***,人***z院应予受理,并综合其他证据进行判断,在被告对债z权人资格提出抗辩但无法举证证明时,可以认定原告的***主体资格,即为实际出借人。对于守约的债权人一方来说,对应的是违约一方当事人,这就包括了主债务人和从债务人即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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