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A院审判人员回避相关规定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A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院长担任***时的回避,由审判委A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决定。
人***A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A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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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法A院哪些情况下下裁定?不服裁定可以上诉吗?
裁定,是法A院在审理过程中,对***程序问题和某些特定实体问题所作的处理决定。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民事***法对作出裁定的情形作了少量修正。根据新法的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1)不予受理。法A院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起诉不予受理,该不予受理属于程序性问题,故应当用裁定作出。对于不予受理的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诉。
(2)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当事人,尤其是被告和第三人,认为某一案件的一审法A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的,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法A院对本院是否有管辖权,应当以裁定方式作出。对与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诉。
(3)驳回起诉。驳回起诉属于程序问题,主要适用于两种情况:一是法A院受理了不属于法A院受理民事***范围的案件,原告又不愿撤诉的,裁定驳回起诉;二是法A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通知原告撤诉而原告不撤诉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对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
(4)保全和先予执行。法A院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作出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该裁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该裁定的执行。2013年民事***法将“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修改为“保全和先予执行”,保全涵盖了财产保全、行为保全两个概念,与本次民事***法的修改整体相适应。
(5)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适用于原告起诉后,在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时。该裁定一经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上诉,也不能申请复议。
(6)中止或者终结***。中止***和终结***的情形都由***解释进行了细化,中止或者终结***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既不能上诉,也不能申请复议。
(7)补正***书中的笔误。笔误,包括法法律文字的误写、误算,***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补正笔误的裁定不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和***权利,没有必要上诉或复议。
(8)中止或者终结执行。该裁定不能上诉或复议。
(9)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均规定当事人可以向法A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为与这些法律相衔接,2013年民事***法新增了关于裁定适用于撤销仲裁裁决的规定,完善了裁定的适用范围。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仲裁裁决,法A院审查发现有民事***法规定的不应当执行的情形的,应当作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上诉,也不能申请复议。
(10)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A权文书。当事人申请执行公证机关依法赋予执行效力的债A权文书,法A院认定确有错误的,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该裁定不能上诉或复议。
(11)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主要是***程序方面未被上述十类涵盖的事项,如裁定返还已被执行的财产等。
当事人不服上述第(1)、(2)、(3)项的裁定,可以上诉;不服第(4)项的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对于可以上诉的裁定,上诉期间,原裁定不发生法律效力。对于可以申请复议的裁定,当事人申请复议的,在作出新的裁定前,原裁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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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打官司双方证据都不充分怎么办?
裴女士在其工作的馒头店清理面粉搅拌机,邻居侯某3岁的儿子小侯在该店玩耍。在此过程中,面粉搅拌机被打开,致裴女士卷入后当场***。事故发生后,公A安机关到现场勘查,并委托物证鉴定所对涉案搅拌机开关残留DNA进行了鉴定,其结论为有小侯基因残留。裴女士的家属诉至法A院要求小侯父母赔偿。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搅拌机开关是否是小侯所扭动。本案中,原告为证明其主张,主要提供有两个证人在公A安机关的询问笔录、物证鉴定所生物遗传关系鉴定书,但两证人均未亲眼目击系小侯启动的搅拌机开关,生物遗传关系鉴定书也仅证明搅拌机开关遗留有小侯的基因,不能明确小侯的遗留物何时遗留在粉搅拌机。被告辩称裴女士的***是其他原因导致,但提供的证据也不能完全排除小侯扭动搅拌机开关的可能性。
综合双方证据,法A院从证据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分析,认定本案系小侯扭动开关导致事故发生,理由如下:
***A高人***A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证据否定对方证据的。法A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综合全案证据、日常生活经验,涉案遗传关系鉴定书证明小侯曾经接触过该开关,有关证人证明也反映事发现场只有裴女士和小侯两人,且裴女士在案发前曾专门交待小侯,让其不要接触开关。小侯作为事发时仅3岁的幼儿,其认知能力明显不足,对危害后果的发生没有预见性,且对周围物品充满好奇心,在当时现场没有其他人员照看的情况下,极易在玩耍的过程中扭动搅拌机开关,故根据我国民事证据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应当认定本案系小侯扭动开关导致了事故的发生。但死者裴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已看到幼儿小侯在一旁玩耍,仅是口头提醒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小侯不要碰撞开关,既未让馒头店的其他成年人看管好小侯,也没有采取其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其自身应负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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