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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2592作者:2020/4/2 20:25:00





广州起诉***人和担z保人还款的,律师费可以要对方出吗?

    经销商张某曾向千里之外的一家公司提供过价值20万元的货物,尽管该公司曾在欠条中言明一定会在三个月内清偿,且有李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期满后,虽然经张某多次***,仍未能收回欠款。张某也曾考虑过通过***解决,可一打听律师费用***少也得12000元,便打起了“退堂鼓”,因为她的利润也没有那么多,如果坚持下去,无异于“赢了官司输了钱”。本案中,于某和小林就保证方式并没有约定,应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律师讲法:张某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的收费标准,先向聘请的律师预交代理费用,然后将该费用列入***请求,要求法z院判令由公司、李某承担。因为《担z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z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z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对此,法律规定视为没有约定,其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就必须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的六个月内向担z保人主张权利,否则,将不被法z院支持。而其中所指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包含了律师代理费用。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纠纷类案件,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储蓄合同,***担z保合同,房屋装修合同,连锁加盟合同,物业管理合同等纠纷。办案经验丰富,胜诉率高,收费优惠,欢迎咨询。在审判实践是这样的,如果金额不大,几千,一、两万,那可以,一般拿个欠条起诉就行,但是如果数额较大,就要提供其他的证据证明你把钱借过给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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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民间借z贷中伪z造的借条如何鉴定,证明?

    在民间借z贷中,一般***人都要向出借人出具借条,以证明***事实,并就***的有关事项进行约定。在正常情况下,借条完全可以证明***事实。在***中,出借人只要出具了借条,就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如无特殊情况,应该认定借条的证据效力。然而在复杂的社会生活当中,确实存在凭空出具借条的情况。审判实践当中遇到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受威逼、胁迫,委心写下借条;二是du债,无钱还不得已写下借条;杜某诉至法z院,要求杨某承担预期违约责任,吴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是伪z造借条,如伪z造签名、印z章等;四是借条被出借人拿到后,出借人未实际向***人付款;五是在饮酒、吸z毒等失去意识的情况下出具的借条;六是对借条的数额、还款日期、利息约定等内容进行重大修改。

  在这样的案件当中,被告往往会以上述理由,对借条的真实性提出抗辩。一旦这种情况发生,会给案件的审理带来很大的难度。对于此类,一般采取以下途径予以处理:

  一是验证实际的资金流动。在经济交往中,任何资金的流动,必然要流下财务痕迹。特别是大额的现金流动,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一般都要涉及银行等财务机构。当事人如果在银行存取款,那么银行都会有收付款凭证。因此,法官可以依据根据申请到相关金融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结算凭证。而在没有同一时期材料的情况下,只有异议人现在书写的材料与需鉴定材料对比,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鉴定失误的比率要大大高于有同时期材料的情况。在***中,如果当事人提出是现金交易,法官可以详细调查或询问,交易的时间、地点、在场证人等情况,并可要求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现金来源、交付凭证等证据。

  二是综合判断,形成内心确信。对于双方当事人提出证据的“对等”或不确定,仅凭一些重要证据难以判断***是否真实存在的情况下,法官应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尽可能还原事实的真相,并根据当事人的支付能力、交易习惯、以往的合作关系、***金额大小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形成内心确信。法z院经审理后认为,罗某以非z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z骗罪。

三是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是判断一个借条真实与否的***直接、有效的方法。在案件审理中,有的被告辩称欠条是伪z造的,手印不是自己捺印,印z章是假的等理由,此种情况,法官应告知被告限期申请***的权利和义务,逾期视为其主张不成立。申请鉴定的,视鉴定结论再做案件事实的认定。技术鉴定虽然可以有效判断借条的真实性,但是它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在共同生活期间,苏某陆续向牛某借了12万元,2013年3月两人分手。很多借条因缺少比对样本等原因,无法进行鉴定。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纠纷类案件,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储蓄合同,***担z保合同,房屋装修合同,连锁加盟合同,物业管理合同等纠纷。办案经验丰富,胜诉率高,收费优惠,欢迎咨询。罗某与李某之间虽然名义上是借贷关系,但实质上罗某是在无偿还能力情况下,多次以借为名,骗取他人巨额财物,应以诈z骗罪定罪处罚。




广州借条上没写出借人能否推定持有人为出借人?

    律师解答: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z权凭证没有载明债z权人,持有债z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z间借贷***的,人***z院一般予以受理。借条持有人为实际出借人只是基于日常经验规则的一种推定,并非绝z对。当然,在借条持有人***终与实际出借人系同一或者意志相一致的情况下,只要***人无合理异议的,法z院可以推定借条持有人为实际出借人,而无需深入到借条持有人与实际出借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当中进进行审查。但若***人有合理异议,或借条确存在种种异常,法z院应当要求借条持有人对其确系实际出借人进行进一步说明、举证。同年3月12日,苏某酒醉后给牛某写了一张借条,载明“借到牛某现金拾贰万元,还款日期2013年8月15日。人***z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z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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