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
建筑的赔偿范围(赔偿数额的酌定依据)。通常情况下,行政机关违反法律规定强制拆除建筑物,原告请求国家赔偿,没有合法权益受损的事实,人民不予支持。行政赔偿案件中,根据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原告的损失确实是存在,需人民酌定损失时,亦应当结合原告的请求和案件的客观事实,有理有据、相对客观地酌定损失数额,不能完全凭法官的主观感知任意地酌定损失数额。拆除建筑,钢筋、水泥、砖瓦等建筑垃圾,不具有可回收利用的价值,通常不应予以行政赔偿。只有存在可回收利用的钢架结构等特殊材料,因行政机关未妥善保管造成无法回收利用的,方可予以行政赔偿。什么是建筑呢?
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或虽经批准,但批准的内容而占地所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
具体而言,分为两类:
(1)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无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建造的建筑;
(2)在取得土地所有权的土地上建造建筑物
对建筑怎么处理?
大多情况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建筑已经严重影响了城市规划建设或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此时部门会强制拆除,另一种是,并没有影响城市规划建设,也没有任何安全隐患的,大多数情况通过罚款的方式是处理解决。
建筑法律效力如何?
没有所有权上的效力
首先,违背物权法定。指物权的种类、效力、变动要件、保护方法等只能由物权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行创设。《物权法》30条明确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所谓的合法主要是强调完成了特定的审批手续,取得了合法的土地权利,符合规划要求。但建筑显然不符合。
其次,不符合物权公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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