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科谱瑞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秉承“技术为先、责任在肩”的服务理念,竭诚为湖北省内企业、园区和政l府部门提供管家式环保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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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内容第九条 排污许可证由正本和副本构成,正本载明基本信息,副本载明基本信息、许可事项、管理要求等信息。
平台填报信息主要包括:
①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② 主要产品及产能信息;
③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
④ 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
⑤ 大气污染物排放信息(排放口、有组织排放信息、无组织排放信息、企业大气排放总许可量);
⑥ 水污染物排放信息(排放口、申请排放信息);
⑦ 环境管理要求;
⑧ 相关附件;
⑨ 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共计16张表。
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变更排污许可证申请;
(二)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三)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四)与变更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核发环保l部门应当对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变更决定的,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变更内容并加盖本行政机关印1章,同时在全l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属于本办法第四十三条款项情形的,还应当换发排污许可证正本。
属于本办法第四十三条款规定情形的,排污许可证期限仍自原证书核发之日起计算;属于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情形的,变更后排污许可证期限自变更之日起计算。
属于本办法第四十三条款项情形的,核发环保l部门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变更决定;属于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变更许可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环保l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撤销排污许可证并在全l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一)超越法定职权核发排污许可证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核发排污许可证的;
(三)核发环保l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排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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