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1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1法》的规定办理。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1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本条所列违1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1法》的规定处罚。
负责审核、审批、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审批、备案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设区的市级以上人1民***或者省级以上人1民***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1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1罪的,依法追究刑1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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