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申请专利的过程中,当专利申请存在缺陷时或基于申请人的主观意愿,申请人可以对专利申请进行主动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中对主动修改的时机进行了规定,即,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加强专利申请领域信监管。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依法推动将该类申请行为作为失信行为纳入知识产权信监管。各级知识产权部门在制定知识产权信监管政文时,应着重考虑将该类申请行为纳入监管范围。加强对严重失信代理机构的协同治理,对因代理该类申请受到处罚的专利代理机构,在有关激励奖励政、行业评优评奖等方面予以联动约束,强化监管效果。
专利名称标准:名称应简明、准确地表明发明或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类型;实用新型专利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申请人和设计人的明及相关信息:提供设计人姓名,申请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专利申请可以分为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同的专利申请所需要的的材料都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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