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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的清盘呈请和临时清盘人
来源:2592作者:瑞成2019/7/26 0:01:00

香港公司清盘呈请

公司任何一位债权人或公司本身,均可向fa院提出呈请,要求将公司清盘。清盘案的法律程序通常由呈请人聘请律师进行。符合法律援助条例及规则内所订受助资格的呈请人,可获法律援助署提供该方面的援助。呈请人在递交呈请书时,须向破产管理署署长缴纳按金港币12,150元。

临时清盘人

递交呈请书后,若公司的资产陷于险境,呈请人可透过其代表律师向fa院申请,委任破产管理署署长或两名合适人士为有关公司的临时清盘人。而呈请人则须再缴按金3,500元。如破产管理署署长以书面要求呈请人缴交额外按金,呈请人亦须如数缴付。破产管理署收到上述按金后,会发出正式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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