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社团虽然在香港以外地方组织,而其总部或主要的业务地点亦设于香港以外地方,但如该社团的任何干事或成员在香港居住或身在香港,或该社团由任何在香港的人管理或协助管理或代其索取或收取金钱或社团费,则该社团须当作是在香港成立的:
但任何社团如果并只要有以下情况,则不得当作是如此成立的─
(a) 该社团完全在香港以外地方组织和运作;及
(b) 该社团没有在香港维持或使用办事处、业务地点或集汇地点,亦没有由任何人代其在香港维持或使用办事处、业务地点或集汇地点;及
(c) 该社团没有成员登记册在香港备存;及
(d) 该社团没有在香港收取或索取社团费,亦没有由任何人代其在香港收取或索取社团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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