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型用工模式在当前的经济危机下是有必要的
劳务派遣服务于众多的企业,为更多的企业提供更***的、成熟的劳动力。劳务派遣会在岗前为劳动者提供了各种技能培训。使得劳务派遣机构可以达到“一带二”的作用,可以达到三方“共赢”的效果。这种利大于弊的劳务派遣型用工模式为企业带来了很多便利,同时也为用工企业和劳动者解决了很多。正因为如此,所以劳务派遣型用工模式在当前的经济危机下是有必要的。
哪些情况容易限制劳务派遣用工?
劳务派遣指的是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而后将劳动者派遣到实际用工企业工作,在用工企业的指挥和监督下给付劳务的一种用工形式。这是目前许多企业正在采用的一种用工方式,但企业不知道使用劳务派遣存在哪些限制,下面我们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哪些情况容易限制劳务派遣用工吧!
哪些情况容易限制劳务派遣用工?本次《暂行规定》进一步从用工企业主体、派遣行为等方面,对于所规制的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给予了明确,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暂行规定》第2条明确了受其规定约束的用工单位的范围,即“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也就是说,“、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均未被纳入《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这些组织使用劳务派遣用工不受《暂行规定》的规制和约束。
实务中,还有一类特殊的劳务派遣用工,就是涉外劳务派遣,它主要是指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外国企业、外国社会团体和国际组织的驻华代表机构不能直接在中国境内雇佣员工,其必须通过有资质的劳务派遣公司,使用劳务派遣工。
此次《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等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以及船员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使用国际远洋海员的”,也须遵守《劳动合同法》和《暂行规定》关于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但不受“三性”岗位和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限制。
谁才是劳务派遣工的用人单位?
谁才是劳务派遣工的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做了详细的规定,那么谁才是劳务派遣工的用人单位呢?
劳务派遣,是指由具备劳务派遣经营资质的机构(如锐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把劳动者派往用工企业,再由用工企业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用的用工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务派遣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规定的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等等。
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也可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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