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容易限制劳务派遣用工?
劳务派遣指的是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而后将劳动者派遣到实际用工企业工作,在用工企业的指挥和监督下给付劳务的一种用工形式。这是目前许多企业正在采用的一种用工方式,但企业不知道使用劳务派遣存在哪些限制,下面我们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哪些情况容易限制劳务派遣用工吧!
哪些情况容易限制劳务派遣用工?本次《暂行规定》进一步从用工企业主体、派遣行为等方面,对于所规制的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给予了明确,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暂行规定》第2条明确了受其规定约束的用工单位的范围,即“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也就是说,“、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均未被纳入《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这些组织使用劳务派遣用工不受《暂行规定》的规制和约束。
实务中,还有一类特殊的劳务派遣用工,就是涉外劳务派遣,它主要是指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外国企业、外国社会团体和国际组织的驻华代表机构不能直接在中国境内雇佣员工,其必须通过有资质的劳务派遣公司,使用劳务派遣工。
此次《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等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以及船员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使用国际远洋海员的”,也须遵守《劳动合同法》和《暂行规定》关于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但不受“三性”岗位和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限制。
什么情形下用工企业可以退回劳务派遣员工
现在很多企业会使用劳务派遣工,可是有些劳务派遣被退回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呢?下面我们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一、劳务派遣人员能否随时被退回?
各位要记住,派遣工并不是想用就用,想退就退的。因为派遣单位和派遣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被派单位和派遣期限的规定,如果用工单位将派遣员工退回,对派遣单位来讲,是变更与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的行为,而劳动合同是不能单方面变更的。就算用工单位要退回劳务派遣人员也要在条件符合的情形下才能退回。
二、什么情形下用工企业可以退回劳务派遣员工。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实施以前,《劳动合同法》第65条第2款对劳务派遣人员退回进行了规定,《劳动合同法》第65条第2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从《劳动合同法》第65条规定来看,用工单位在适用“退回机制”退回劳动者是有限制的,只限于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项、第二项规定情形。
三、不得退回劳务派遣人员的情形。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十二条款项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劳务派遣用工如何扣缴个人税?
劳务派遣用工如何扣缴个人税?
劳务派遣,一方面降低了用工企业的培训成本,规避裁员的风险;另一方面增强了用人的灵活性。因此,受到用工企业的青睐。那么,劳务派遣用工的个人所得税由谁来代扣代缴呢?如何扣缴呢?
一般情况下,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由用工企业转账给派遣企业,再由派遣企业统一发放给劳务派遣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因此,被派遣人员是劳务派遣企业的“人”,而不是用人单位的人。通俗理解,就是劳务派遣公司
花费成本费用养活员工,将员工派出去工作。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企业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因此,劳务派遣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应由派遣企业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派遣企业与用工企业都支付工资,如何扣缴个税?
还有一种情况,除了用工企业转账给派遣企业,再由派遣企业发放给劳务派遣人员工资以外,用工企业可能还会向劳务派遣人员发放加班费、奖金、福利等等。派遣企业与用工企业都支付工资薪金的情况下,如何处理呢?
这种情形实际上属于个人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情形。个人应当按照规定选择并固定在任职、受雇的一地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办理纳税申报,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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