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需要为短期派遣工缴纳吗?
企业需要为短期派遣工缴纳吗?随着企业对于短期劳务派遣的应用越来越多,使用短期劳务派遣过程中的问题也显现出来。我们都知道员工去到企业上班都是需要缴纳的,但是许多企业不知道短期劳务派遣工需不需要缴纳,相信这也是大多数人都比较关心的,那企业需要为短期派遣工缴纳吗?下面我们
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企业需要为短期派遣工缴纳吗?
“人”的含义是指以完成某项工作为期限的短期、非全时的、亦或者是短期合同工种。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所针对的是劳务派遣工,它是指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
按照《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雇主和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
《劳工法》第36条规定,国家对劳动者实行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和计件工资标准。
目前还不存在这一概念,也不存在与正式工人的区分,只有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完成一定工作
任务的雇佣者与被雇佣者的区分,除了非全日制工不需缴纳社会保险外,其他工种的用人单位都应依法缴纳.
什么情形下用工企业可以退回劳务派遣员工
现在很多企业会使用劳务派遣工,可是有些劳务派遣被退回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呢?下面我们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一、劳务派遣人员能否随时被退回?
各位要记住,派遣工并不是想用就用,想退就退的。因为派遣单位和派遣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被派单位和派遣期限的规定,如果用工单位将派遣员工退回,对派遣单位来讲,是变更与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的行为,而劳动合同是不能单方面变更的。就算用工单位要退回劳务派遣人员也要在条件符合的情形下才能退回。
二、什么情形下用工企业可以退回劳务派遣员工。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实施以前,《劳动合同法》第65条第2款对劳务派遣人员退回进行了规定,《劳动合同法》第65条第2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从《劳动合同法》第65条规定来看,用工单位在适用“退回机制”退回劳动者是有限制的,只限于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项、第二项规定情形。
三、不得退回劳务派遣人员的情形。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十二条款项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劳务派遣公司除了管理劳务派遣人员以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功能,就是为各个单位和公司找到适合自己的人才,他们有自己一套非常完善的方案。
比如说在我所在的地区,对于一个体制内的单位来说,可能正式编制的人员总共十个人,这十个人不可能刚好有人就非常熟悉人力资源方面的工作,对于他们来说,如果想要招一个合同工,肯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让劳务派遣公司去找到合适的人,由单位进行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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