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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2592作者:2020/9/30 16:57:00






按员工的原隶属关系分类,可以分为转制式和输出式劳务派遣

按员工的原隶属关系分类,可以分为转制式和输出式劳务派遣。 1、转制式劳务派遣:是指员工已经被用工单位录用,按照原岗位、原工资不变的原则,从现有用工单位的编制中转到劳务派遣组织,从而变更了关系的主体。员工与劳务派遣组织签订《劳动合同》后,由劳务派遣组织向用工单位派遣,员工与实施劳务派遣前的用工单位形成一种新的雇佣关系。 2、输出式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组织根据用工单位提出的用工要求,按约定的招聘条件和职务描述从社会招工,经用工单位面试合格后,由劳务派遣组织办理招聘录用手续、签订《劳动合同》,并派遣到用工单位。


劳务派遣公司监管不严格

监管不严格。在很多时候,大部分的公司都有很多的“条条框框”,使其得付出更多。而就劳务派遣来说,截止到目前为止,我们的相关条款也并不是很健全。虽然有《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但是这个《规定》的内容也比较的有限,很难约束它们。不仅如此,不少部门因为种种原因,对劳务派遣公司的监管也不是很严格。这样的环境下,让它们“为所欲为”。


劳务派遣一般在哪些岗位上实施?

劳务派遣一般在哪些岗位上实施? A:劳动合同用工是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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