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对于劳务派遣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存在很多漏洞,因此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逃避法律义务,便利用劳务派遣的漏洞。诸如自行设立劳务派遣公司,把单位内部长期固定的正常劳动岗位,转为“劳务派遣”岗位。将这些岗位的劳动者,转变为由劳务公司派遣。这种“自卖自买”的方式,其结果就是,劳动者还是那些劳动者,但是收入却大幅降低,劳动强度却有所增加,或者劳务派遣用工实施的岗位扩大化,或者在很多情况下使得用人单位逃避了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对于这种行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玉认为,根本没有履行的、以逃避本应承担的责任为目的的“劳动派遣”,应当从根本上否认其效力。即使白纸黑字的合同,也并不一定是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的法律文书。认定劳动者与真正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才是对劳动者的保护。鉴于此,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从而禁止这种“自卖自买”,劳动者权益,规避自身义务的行为。但是由用人单位的关联方设立劳务派遣公司,向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是否属于本项禁止之范畴?我认为应当属于。从立法本意考虑,本项之规定,在于禁止用人单位通过“自卖自买”这种方式,转化劳动者身份,盘剥劳动者利益,逃避自身法律责任的恶劣行为。因此,禁止用人单位通过关联方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符合此立法本意,所以在此应对“用人单位不得设立”作扩大解释。
企业在业务少的时候就退回派遣工
很多大企业,之所以使用派遣工,就是看中派遣工的临时性。有些企业业务发展不均衡,具有旺季和淡季之分,比如,在年初的时候,没有什么业务,不需要太多员工,但是到了年中以后,就需要很多员工,而要适应这种业务特点,只有使用派遣工才能满足。因此,企业在业务少的时候,就退回派遣工,但是业务多的时候,就招回派遣工,对于派遣工来说,就是一个临时的工作,可能今天还在企业,明天就会被企业退回派遣公司。
劳务派遣单位需要按照劳动法为员工购买五险一金
正常的劳务派遣工,也是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既然是签订了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的权利就会得到劳动法的保护。那么劳务派遣单位就需要按照劳动法为员工购买五险一金,且相关的福利待遇,必须在劳动合同中写的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如果劳动者对于合同中的相关福利待遇,不满意可以选择不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虽然用人单位确实,可以根据自己的生产需要,随时向劳务派遣单位退回劳务工。但是劳务派遣单位,必须为劳动者安排工作,即时这期间劳动者因被用人单位退回,而没有工作。劳务公司也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所规定的的福利待遇发放其工资。且劳务派遣单位,不能随意解除劳务工的劳动合同,如果劳务派遣单位强制解除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那么劳务公司必须按照劳动法所规定的,对该劳动者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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