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性工作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助性工作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和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另外,用人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用工不可超过单位用工总量的10%;劳务派遣公司跟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必须两年以上;职工的社会保险必须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职工缴纳;被退回的劳务派遣职工在无工作期间,用人单位应为其支付不低于工资的工资待遇。 综上所述,劳务派遣行为有多种,国家会努力在法律框架内保护劳务派遣职工的权益的。
劳动用工报酬一般根据企业的经营绩效决定
劳动用工的报酬一般根据企业的经营绩效决定。因此决定因素的不同,必然导致获取报酬的数额不同。以分配方式多元化、劳动价值市场化为由推行同工不同酬,对不同身份的劳动者实行差别对待,这种以身份定酬而不是以岗定酬的做法, 其实质并不合理,从效果上来说,会对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造成严重挫伤,从法律上来说,既是对赋予公民平等权的一种公然,也是对劳动法中规定同工同酬的一种严重违反。鉴于此,《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从而否定用人单位在此方面实施差别对待。
劳务派遣岗位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劳务派遣岗位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在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不断扩大劳务派遣用工岗位,更有甚者,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将劳动用工转为劳务派遣用工,逃避劳动法规定的义务,诸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或者为了“消除”同工不同酬现象,在某类岗位全部实行劳务派遣用工,从而既降低了劳务工劳务报酬,又使得劳务工没有比较的对象。针对这些滥用滥用劳务用工形式的行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岗位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从而将劳务派遣用工定位为劳动用工的一种补充,避免其***扩大给劳动者造成损害。
关于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则
关于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则 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到第六十七条是对劳务派遣规则的约定,还有人保部出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大家可以去查看了解。 列几点比较重要的让大家看看(摘自新劳动法): 1、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规定的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2、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3、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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