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暂行规定》
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 《暂行规定》第2条明确了受其规定约束的用工单位的范围,即“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也就是说,“、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均未被纳入《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这些组织使用劳务派遣用工不受《暂行规定》的规制和约束。实务中,主要的用工单位还是以企业为主,因此,排除上述特定主体,《暂行规定》基本上还是普遍适用的。
劳务派遣是现代社会中常见的一种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是现代社会中常见的一种用工形式,什么是劳务派遣呢?具体地说就是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要派企业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劳务派遣机构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乱用制度了吗?
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看了这个规定,是不是觉得咱们劳务派遣单位乱用制度了呢?一旦没有进项票,一旦单位用工人多,就来个劳务派遣,有了就可以抵扣了呀,税负少,何乐而不为呢?所以现在劳务派遣在建筑企业乱飞。 我请问,你们的劳务派遣人数是用工总数的10%吗?是辅助性岗位、临时性岗位吗?这些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所以说国家出来一个制度,是为了帮助企业好好利用制度,而不是让乱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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