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用人,我管人”是人才派遣制的又一个显著特征
“你用人,我管人”是人才派遣制的又一个显著特征。人才派遣制的用人模式实际上形成的是三种关系.也就是以人才派遣机构为中间行为主体,形成的派遣机构与被派遣人才之间的隶属关系、派遣机构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合作关系,以及被派遣人才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很显然,用人单位对人才只管使用和使用中的工作考核,剩下的一切管理工作,包括工资薪酬的发放、社会保险的代收代缴、合同的签订、续订和解除,相关问题和争议的处理、日常一系列的人事管理等,全部由人才的派遣机构负责。这样,用人单位用人,派遣机构管人,这种用人模式对用人单位来说省了很多事,减少了大批因管理工作带来的工作量和相关的麻烦。可以使用人单位的经营管理者能够更专心于事业的发展和企业的生产经营。
劳动合同制员工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
替代性岗位是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限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的工作岗位。首先,替代性工作岗位属于用工单位的常设性单位,而非临时性岗位;其次,该岗位在使用劳务派遣员工之前,已经有劳动合同制员工在该岗位正常工作;再次,该常设性岗位的劳动合同制员工因出现脱产学习、休假等导致无法正常工作等客观原因,而需要使用一段时间劳务派遣员工代替其进行一定期间的工作;后,该常设性岗位的劳动合同制员工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消失之日,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员工期限届满,劳务派遣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合同制员工返回该岗位正常工作。
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令第 22 号)第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 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第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65号令)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规定的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因此,劳务派遣工是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动者,是劳务派遣公司聘用的劳动者。(隶属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令第七十三号)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基于此规定,劳务派遣工享有社会保险待遇,用工单位必须承担被派遣者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费用。
版权所有©2025 天助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