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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外包机构多重优惠 汇泽博远劳务派遣公司
来源:2592作者:2020/11/17 3:58:00






为什么很多用人单位却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员工?

劳务派遣被很多职工诟病已久了。明明是好好的一个单位,但自己却不是这个单位的职工,属于第三方的派遣员工。工资待遇也往往比这个单位的正式职工低的多,人为形成了疏离感。尽管职工对劳务派遣感觉不好。但为什么很多用人单位却仍然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员工呢? 职工确实发现了劳务派遣的缺点,但是劳务派遣有其固定的优势***。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目前在实践中,劳动者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的劳动报酬数额一般并不知情,再加上用人单位一般是通过劳务派遣单位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因此,很多劳务派遣单位“雁过拔毛”,以各种理由和借口,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劳动合同法》对此作出禁止性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对于劳务派遣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存在很多漏洞,因此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逃避法律义务,便利用劳务派遣的漏洞。诸如自行设立劳务派遣公司,把单位内部长期固定的正常劳动岗位,转为“劳务派遣”岗位。将这些岗位的劳动者,转变为由劳务公司派遣。这种“自卖自买”的方式,其结果就是,劳动者还是那些劳动者,但是收入却大幅降低,劳动强度却有所增加,或者劳务派遣用工实施的岗位扩大化,或者在很多情况下使得用人单位逃避了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对于这种行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玉认为,根本没有履行的、以逃避本应承担的责任为目的的“劳动派遣”,应当从根本上否认其效力。即使白纸黑字的合同,也并不一定是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的法律文书。认定劳动者与真正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才是对劳动者的保护。鉴于此,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从而禁止这种“自卖自买”,劳动者权益,规避自身义务的行为。但是由用人单位的关联方设立劳务派遣公司,向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是否属于本项禁止之范畴?我认为应当属于。从立法本意考虑,本项之规定,在于禁止用人单位通过“自卖自买”这种方式,转化劳动者身份,盘剥劳动者利益,逃避自身法律责任的恶劣行为。因此,禁止用人单位通过关联方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符合此立法本意,所以在此应对“用人单位不得设立”作扩大解释。


哪些情况,公司不能退工给派遣机构?

哪些情况,公司不能退工给派遣机构? 除了公司破产、关闭等因素外,有以下情况,公司不能退工,必须等相应的情形消失后才可以。这个和《劳动合同法》相关的规定类似。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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