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有哪些?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 《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中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用工单位按规定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的用工比例。 实行劳务派遣后,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组织签定《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组织与劳务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人员签定《劳务协议》,用人单位与劳动人员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劳动者与其工作的单位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与另一人才中介等专门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再由该人才机构派到用人单位劳动,用人单位与人才机构签订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的风险有哪些?
规避裁员的风险 一旦用人单位大量裁员,如果是存在劳动关系的员工必然引起劳动关系的解除,这种解除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在经济补偿方面都有一定的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对于劳务派遣人员,用人单位可以用提高管理费或双方约定支付一定的补偿金作为条件与劳务公司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由劳务公司去承担由裁员而产生的大部分经济赔偿责任,从而达到转移风险的目的。 规避或防范其他劳动保护方面的风险 由于劳动者的无过错行为导致劳动合同或特殊劳动关系的解除可能导致对其他员工产生影响,劳务派遣可以有效地帮助用人单位摆脱这种困境。
用工单位用工时应注意的问题
用工单位用工时应注意的问题 1.用工单位应按本单位的标准进行用工管理。用工单位不得区别对待被派遣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本单位劳动者相同的权利。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接受劳动保护、加班支付加班费、接受劳动培训等待遇。 2.用工单位不得再次派遣被派遣的劳动者。再次派遣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更是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如实行再次派遣,存在支付违约金或被派遣劳动者拒绝提供劳务的风险,更存在劳动行政机关处罚的风险。 3.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工作的岗位应严格把控。固然,劳务派遣岗位对于用工单位来说具有成本低廉、风险较低的优势,但并不是所有岗位均适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适用临时性、辅助性及替代性岗位,如用工单位不考虑岗位性质,将存在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风险。
企业用工难使用派遣模式
企业用工难使用派遣模式: 大部分企业为长期派遣部分为弹性派遣和短期派遣。 派遣部门:以生产线操作员等非***部门为主,部分为技术类和***管理类部门。 所以,劳务派遣公司可以为人才提供工作岗位是比较充足的,以派遣模式提供多元化的人才,可以弥补市场需求能力的空缺,让有更突出的行业匹配来弥补市场缺口,从而保证商家在与他们合作时有舒适的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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