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场所
1. 建筑内设置中庭时,与周围连通空间应进行防火分隔。采用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并应符合规范相关规定。
2. 民用建筑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
3. 厂房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规范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
4. 仓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甲、乙类仓库内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对于丙、丁、戊类仓库,在实际使用中确因物流等使用需要开口的部位,需采用与防火墙等效的措施进行分隔,如防火门、防火卷帘,开口部位的宽度一般控制在不大于6.0m,高度控制在4.0m以下,以保证该部位分隔的有效性。
防火卷帘门在中间滞留一定時间后,再再次下滑,直到关掉。防火卷帘门的下行速率和正中间停留的时间可在安裝时开展调节。在一些场所,工程建筑内不配备消防中间自动控制系统,防火卷帘门仅凭借防火卷帘门的消防操纵电器箱完成防火卷帘门的防火安全要求运作程序流程。在这类状况下,当火警产生时,气体传感器接受的火警数据信号立即传到防火卷帘门的消防操纵电器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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