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学的产生和发展是与近代会计的形成及发展密不可分的。在欧洲,早在12~13世纪,意大利的商品货币经济已比较发达,借贷复式簿记已出现于热那亚、等城市。1211年意大利佛罗伦萨银行已用借贷复式记账法记账,当时人们称这种记账法为“簿记法”。
意大利学者帕西奥里在其1494年出版的《算术、几何、比与比例概要》一书中的部第9篇1节,以“计算与记录详论”为题,系统介绍了当时流行的“簿记法”,并结合数学原理从理论上加以概括,为会计学的产生奠定了基础。
第六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对会计帐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零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对路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第七十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第七十六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帐簿或者帐外设帐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作出处理。
第七十七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超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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