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商标注册的先申请原则?
所谓先申请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
二、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中心内容是规定许可方和被许可方的权利与义务。
就许可方来说,其主要权利有:一是收取许可使用费;二是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许可方的主要义务是维护被许可人的商标使用权,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擅自放弃商标的续展注册,也不得注销许可使用的商标。
就被许可方来说,其主要权利是否按合同的规定合理使用被许可使用的注册商标。被许可人的主要义务有:一是按合同约定支付使用费;由此可见,商标成为企业当前重要的无形资产,在新兴信息技术不断发展下,对于企业商标的需求及保护问题日益突显出来。二是保证使用许可人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并接受许可人的监督;三是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本企业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四是不是将使用权转让第三人。
商标注册分多少类别?
商标类别:
第33类: 含酒精用的饮料(啤酒除外)
第34类: ***,烟具,火柴
第35类: 广告,实业经营,实业管理,办公事务
第36类: 保险,金融,货币事务,不动产事务
第37类: 房屋建筑,修理,安装服务
第38类: 电信
第39类: 运输,商品包装和贮藏,旅行安排
第40类: 材料处理
第41类: 教育,提供培训,娱乐,文体活动
第42类: 科学技术服务和与这相关的研究与设计服务;工业分析与研究;计算机硬件与软件的设计与开发;法律服务
第43类: 提供食物与饮料服务;临时住宿
第44类: ***服务;兽医服务;人或动物的卫生和美容服务;农业、园艺或林业服务
第45类: 由他人提供的为满足个人需要的私人和社会服务;为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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