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许可证
设计
单位
许可
压力容器设计
1.压力容器分析设计(SAD)
2.固定式压力容器规则设计
3.移动式压力容器规则设计
1.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的设计许可纳入制造许可(压力容器分析设计除外),并在制造许可证上注明。
2.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设计本单位制造的压力容器,无需单独取得设计许可。无设计能力的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将设计分包至持有相应设计许可的设计单位。
3.取得分析设计的单位必须同时取得规则设计许可资格。
压力管道设计
长输管道 (GA1、GA2)
1.公用管道(GB1、GB2)
2.工业管道(GC1、GC2、GCD)
许可参数级别及覆盖关系见注一。
制造
锅炉
制造(含安装(散装锅炉除外)、修理、改造)
锅炉(A)
锅炉(B)
许可参数级别及覆盖关系见注二。
特种设备许可证
压力管道安装改造维修特种设备许可证
特种设备许可证
C3.7.1.1.1 文件控制
文件控制的范围、程序、内容如下:
(1)受控文件的类别确定,包括体系文件、外来文件,以及其他需要控制的文件等;
(2)文件管理,包括编制、审核、批准、标识、发放、修改、回收,保管(方式、设施等)及其销毁的规定;其中外来文件控制还应当有收集(购买)、接收等规定;
(3)体系实施的相关部门、人员及场所使用的受控文件为有效版本的规定。
C3.7.1.1.2
记录控制
记录控制范围、程序、内容如下:
(1)记录的填写、确认、收集、归档、保管与保存期限、销毁的规定;
(2)体系实施部门、人员及场所使用相关受控记录表格有效版本的规定。
C3.8 充装工作质量
充装工作应当符合《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严格进行充装前检查、充装过程控制、充装后检查和充装量复检,并且按照其规定进行记录,向介质买受方提交证明资料。
C3.9 其他要求
充装单位的许可条件除满足本附件要求外,各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对本附件进行细化。
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1)容积小于或者等于150L的气瓶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与下料、冷热加工成形、热处理(含固溶和时效处理)、无损检测、硬度检测、瓶口加工、耐压试验、气密性试验、表面涂敷等过程的制造工艺和检验要求相适应的制造流水线;
(2)容积大于150L的气瓶制造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设备及设施,其中包括旋压收口、热处理、无损检测、瓶口加工等过程应当形成制造流水线;
(3)具有自动补充加热以及底部增厚功能的数控旋压收口(底)设备不少于2台,能够满足气瓶底部和肩部几何形状和尺寸的加工要求;
(4)冲拔气瓶制造单位,应当具有钢锭加热炉和瓶坯冲拔拉伸设备;
(5)管制气瓶制造单位,应当具有底部缺陷铣削清除设备和底部气密性试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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