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关于压力容器试制造产品。
1.原A2级别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可按许可证延续的规定申请换发D级生产许可证,原D1、D2级别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的资源条件、制造业绩或试制产品应当满足新许可规则的要求,方可换发D级生产许可证,否则许可证备注“限、二类中低压容器”。
2.仅制造单层压力容器的单位,许可证不标注“高压容器限单层”。新申请或增项制造新许可规则“C2.1.7(3)”所列典型产品的单位,应当准备相应的试制产品,许可证备注“含(或限)”,其中具备多层压力容器生产能力的单位应当制造相应的试制品,并至少具备热套(包扎或缠绕)压力容器的资源条件。
(六)既考核又培训,存在利益冲突,带来审计风险。一些地市局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程序不规范,存在将前期行政机关对申请人许可材料的审核交由实施,并由将单个人的许可申请汇集成班,由组织考试后再集中向许可部门办理许可的情形,由此导致既考试又培训。在2019年审计厅对部分地市局的审计中也已经指出该问题,要求予以整改。
第十七条 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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