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
第四条 统一负责***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时,应当发挥行业部门、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第九条 特种设备产品出厂时,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行规及本规定第三章的具体要求,提供相应的随机文件,并保证备品配件的供应。
第十条 在中国境内销售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其产品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行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
第三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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