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许可证
设计
单位
许可
压力容器设计
1.压力容器分析设计(SAD)
2.固定式压力容器规则设计
3.移动式压力容器规则设计
1.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的设计许可纳入制造许可(压力容器分析设计除外),并在制造许可证上注明。
2.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设计本单位制造的压力容器,无需单独取得设计许可。无设计能力的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将设计分包至持有相应设计许可的设计单位。
3.取得分析设计的单位必须同时取得规则设计许可资格。
压力管道设计
长输管道 (GA1、GA2)
1.公用管道(GB1、GB2)
2.工业管道(GC1、GC2、GCD)
许可参数级别及覆盖关系见注一。
制造
锅炉
制造(含安装(散装锅炉除外)、修理、改造)
锅炉(A)
锅炉(B)
许可参数级别及覆盖关系见注二。
特种设备许可证
压力管道安装改造维修特种设备许可证
特种设备许可证
技术人员
制造单位应当配备产品制造所需要的技术人员。制造单位同时设计本单位制造的压力容器的,应当具备本附件C1.2 条规定的人员条件要求,并且专职设计人员总数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审批人员不少于2人,A4 级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专职设计人员数量可根据其实际工作量适当降低。
焊工
采用焊接方法的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配备产品制造需要并且具备相应资格的持证焊工,焊工的持证项目应当满足产品制造需要。持证焊工人数的要求见表C-4要求。采用焊接机器人的,相应许可级别的持证焊工人数可减少1人。
C2.2.5.2 工作场所
具有满足清洁条件要求的产品制造、组装和调试所需要的室内生产场地。
C2.2.5.3 设计能力
具备制造许可范围内产品的设计能力,并且配置新产品设计开发和转化工艺的计算机硬件和软件(包括设计制图、出图的硬件和软件)。
C2.2.5.4 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具有制造许可范围内产品自行完成的制造、安装、改造与重大修理工序,与生产过程相适应的设备(如切割、成型、热处理、机加工、焊接、起重、表面处理、弯管等设备)以及相应的工艺装备。
C2.2.5.5 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
具备满足产品制造、安装、改造与重大修理、验收等过程所要求的检验与试验装置、仪器仪表,如电气测试仪器仪表(兆欧表、接地电阻测试议、交流耐压测试仪、漏电流测试仪等)、光学测试仪、声学测试仪等。
D1.1.7 产品安全性能的制造保证能力
(1)制造单位应当具备独立完成气瓶制造和保证产品安全性能的能力,保证产品安全性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2)气瓶产品安全性能应当满足《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使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协调标准以外的标准制造气瓶的,制造单位应当提供采用的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气瓶的安全性能不低于《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要求的符合性申明材料;
(3)制造单位应当制定包括许可产品所有制造过程的工艺规程(作业指导书)和检验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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