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2022年6月底,***每个县都要建成从收集、转运到处置的完整体系,解决***医疗废物处置能力不足的问题,终实现平稳、可靠处置。
草案三审稿增加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医疗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建设。
二是明确监管职责,县级以上人民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防止危害公众健康、污染环境。
某些医疗机构存在医疗废物露天堆放的情况,部分设备没有有效发挥产能,各地医废处置能力参差不齐,基础设施能力建设不足,医废处置收费和税率标准不一,影响行业积及性。总体来看,我国医疗垃圾处理设备尤其是应急能力建设还需要不断补短板。
一般性医疗废物可以通过经必要改造和加强管理的集中式处理装置安 全处置,一些高危医疗废物,一方面靠原有的集中式处理装置处理,另一方面则需要医疗垃圾处理设备发力。
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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