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寄送期间,提单丢失的情况可能有几种原因
(1)国际海运出口管制下的损失。
(2)出口商将单据送到开证行后在开证行丢失。
(3)开证行交单据交快递公司后丢失。
(4)快递公司到达议付行后丢失。
为了保证自己的权益,承运人在没有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保证提货,并要求银行提供。如果考虑到资金滞后现象,可采取以下措施加以解决:
(1)及时通知相关国际海运船舶公司及其代理人。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海运船舶公司及其代理负有谨慎处理的义务,因此,不能再只凭提单持有者持正本提单就放行货物,而应要求提货人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取得提单是善意的。比如,达到要求?有没有合理的考虑?承运人也可通过法定程序对提单项下海运货物进行提取,解除其对货物的责任。
(2)及时向申请对其进行公示。一是可以保证提单项下的权益不受侵害;二是可以解决保证金长期滞后问题。由于一旦决定接受公示催告,在此期间转让权利的行为即为无效。通知程序的法律费用更低。
(3)一般来说,丢失单据不应影响压港,因为收货人有义务收货,但不能据此拒绝卸货;尽管收货人有权拒绝放货,但承运人同样不能以收货人无正本提单为由拒绝卸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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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单放货的损失
FOB条款下,相比船公司,发货人更多的是货运代理。但由于货代通常与收货人保持着密切的业务关系,因此货代极有可能在未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货物直接放给收货人,即无单放货,导致发货人虽持有提单,但实际上已经货款两空,终造成重大损失。
的“软坑”
软条款是开证申请人在中设置的条款,这样的条款会导致受益人安全收汇受到威胁,而给申请人带来交易主动权或骗取货物及预付款项的利益,具有隐蔽性。
如果发货人不注意,递交的单据与不一致时,会被拒绝付款,而发货后发货人就会陷入被动的地位,进退两难,货款受损。
突发情况的处理方法
1、由于货主原因要求更换到下一航次将原先订舱的确认回传通知船东退载该票,并重新订下一航次的舱位,若运价有所变动应及时告知业务员,与货主协商。
2、货主要求申请目的港10~14天免柜期与船东联系,确定可以申请到免柜期的具体天数N,并出具一份申请目的港N天免柜期的申请书(加盖提单上SHOPPER公章),FAX给船东。再由其向目的港申请,直到确认。
3、非危说明如若货物品名为化学物品,但是非危险品,而船东有要求说明,则需出具非危险品说明, 加盖提单上SHOPPER公章。
4、提柜后,船东换船或货主要求换船凭原订舱确认向船东退载,重新订舱,取得新订舱确认,并向船东出具一份套柜申请,加盖货代公章。注明原资料的船名航次(MV。)、提(OB/L)、启运港/目的港(POL/POD)、集装箱号/柜型(CNTR#)需套柜至新船名航次、新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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