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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本研究遴选了73家环保企业,对其开展环保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了问卷调查和走访座谈。从经营范围来看,73家环保企业中,从事环境保护设备与产品制造、环境服务和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占30.1%、48.4%和21.5%;从细分领域来看,从事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固体废物处理处置与资源化、土壤修复、噪声与振动控制和环境监测细分领域的占比分别为30.1%、25.2%、16.3%、4.9%、7.3%、11.4%及其他4.9%结果显示,参与调查的环保企业对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总体比较满意,大部分税收优惠政策跑一次即可办完相关手续,但从调查的情况中也反映出诸多问题,既有我国税制体系上的普遍性问题,也有环保产业的特有性问题。
加大优惠力度,切实发挥调节作用
1)在增值税方面,对于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污水处理劳务增值税率应比照现代服务业5%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而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16%税率计征,应明确退税时限,做到即征即退。
2)在所得税方面,提高企业环保技术研发费用的税前加计扣除标准,对企业研发的具有国际水平的节能环保技术或设备发生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适当延长免税减税期的期限,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来确定免税减税期的起止时间。
3)在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方面,对用于污水处理用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比照由国家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政策予以免征。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
本年度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以下规定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1.查账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定率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3.定额征收企业。根据减半征税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
4.上一纳税年度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5.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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