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生态环境监测标准是否能用于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控制项目的测定?
近年来,一些地方制定了地方生态环境监测标准。对于该类标准是否能用于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控制项目的测定,目前缺乏统一的规定,容易造成执行中的困惑。对此,《办法》明确规定,制定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时,应当采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生态环境监测标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尚未制定适用的生态环境监测标准的,可以采用其他部门制定的监测标准。省级在制定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时,若针对某一控制项目,尚无相应国家生态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时,可以在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相应的监测分析方法,或者采用地方生态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在适用于该控制项目监测的国家生态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实施后,地方生态环境监测分析方法将不再执行。
2021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依法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继续开展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开展夏季O3污染防治、冬季PM2.5治理等重点专项任务监督帮扶,推进黄河和赤水河入河排污口排查,深化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达标排放专项整治。深入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改革。
有效防范化解生态环境风险。进一步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化解能力,完善国家环境应急指挥平台建设,加强环境应急准备能力,深化上下游联防联控机制建设,组织开展生态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版权所有©2024 天助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