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准进出口货物的特点之三
(三)ATA单证册项下的暂准进出口货物
1 .ATA单证册项下的暂准进出口货物,限于我国***加入的《关于货物暂准进口的ATA单证册海关公约》(简称《ATA公约》)及相关附约规定的展览会、交易会、会议或类似活动项下的货物。持证人凭ATA单证册进出口货物,可免填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并免向海关提供海关进口税费的。ATA单证册项下货物属于受进口限制的,应办理有关批准或检验手续。ATA单证册项下暂准出口货物属于国家限制出口或需缴纳出口税的货物,由中国国际商会统一向提供总。没有采用ATA单证册的暂时进口货物,海关可凭当事人提供的、办理有关海关手续。
2.ATA单证册项下暂准进口货物属于除进口许可证、配额以外的其他限制进口范围的,如基于公共道德或秩序、公共安全、公共卫生保健、动植物检疫、濒危动植物保护或知识产权的考虑而实施的限制措施,持证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但对租赁、租借方式暂时进出口,并用于生产、建筑或运输等的,给予的免税只能是部分的。
溢短货物的处理
理货人员在工作中到有溢短货物时,可按下列要求处理:
1.理货人员对出口货物应按装货单数字理数装船,对溢出的货物不能装船。如发货要求装船,应由发货人办理更改装货单手续后,方可装船。对短少货物,应联系发货人补装货单数字。发货人无货补足,应将整票货物退关,或由发货人办理更改装货单手续。如货人既不退关,又不更改装货单,理货人员应按理货数字批注装货单。
2.理货人员对进口货物应按进口舱单数字理数卸船,对溢出或短少的货物应编制货溢短单;对散件的货物,应尽量拆合成原件,如无法拆合时,可按短件溢支处理;对无标志标志不符的货物,按溢卸货物处理;对不同票的相同货物,联系有关单位确认后,可溢短
3.理货人员对进口舱单上未列入的货物,如标志完全不符或卸货港非我国港口等,不能理数卸船。如船方要求卸船时,应通过其代理人办妥海关手续后,方可卸船。
4.理货人员对进口舱单上已列入的货物,但目的港、运输标志是属于国内其他港口,可视同本港口货物理数卸船。
特定减免税货物报关程序之四
(4)残疾人***品减免税申请
①向主管海关提交门的批准文件,海关审核后,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②门或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所属单位批量进口残疾人***品,出具门或残联(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门出具)出具的证明函,海关凭以审核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4、“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使用
(1)有效期6个月
(2)“一证一批”的原则
(二)、进出境阶段:
1、持减免税证明、许可证等相关证件按一般进出口货物办理报关程序。
2、注意:报关单上的备案号一栏的填写,不要填写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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