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准进出口货物的范围
1.分类:按照《关税条例》规定,暂准进出境货物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境或出境,在进境或出境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可以暂不缴纳税款,并按规定的期限复运出境或复运进境的货物;
另一类则应当按照该货物的完税价格和其在境内、境外滞留时间与折旧时间的比例计算按月征进、出口税的暂准进出境货物。
2.范围:前一类暂准进出境货物的范围是:
(1)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2)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3)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4)开展科研、教学、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5)上述四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6)暂时进出的货样;
(7)供安装、调试、检测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工具;
(8)盛装货物的容器;
(9)其暂时进出境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货物。后一类暂准进出境货物是指上述九项货物以外的其他暂准进出境货物。
货物点收具体做法有:
1、审核运单
对由货物托运人填写的运单,仓储管理人员应认真审核,因为运单在一定程度上是划分责任的依据,如有关内容在运单上没有书写齐全和清楚,则很难划分当事双方的权利、义务,对运单审核时应特别注意:
(1)应填写的内容如不齐全、不完整,应要求托运人更正或重新填制,否则不予接受货物储存。
(2)规定应在“事项”栏内注明的内容,如冷冻货所需的温度,允许出口禁运,或限运货物的证明文件等是否己书写清楚。
(3)“托运人盖章”栏内有无托运人所盖的,因为运单内如无托运人的,则意味着当事人不齐全,没有托运方则无法构成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4)有关超重、超长件货物,是否己附有物品清单和这些货物的重量、尺码。
货物验收牵涉的面较广,对货物的包装、标志、数量、品质会涉及至货物托运人,也会涉及到货物运送人,因此,仓储管理人员验收货物时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做好验收工作,以便一旦产生纠纷时有利于责任的划分。对验收过程出现的一般问题,其处理方法有:
(1)件数不符
仓储管理人员在点收货物中,如发生货物实际件数与有关单证记载不符,经复点验定后,即应在相关的单证上做好记录,先按实收数签收,再将短少的货物名称、规格、数量通知有关方。
(2)包装异样
对点收的货物包装出现异样时,仓储管理人员应会同货物运送人开箱、拆包检查,一旦查明残损或货物短少,则做好货物入库场异状记录,对此类货物的接受则应另行堆放,有利事故的处理。
什么是在出口验
在出口验,又称为装船前或装船时检验,指在产地检验出口商品。
在出口验又分为产地检验或工厂检验和装船前或装船时检验两种: 1.产地或工厂检验 由产品制造工厂或买方的验收人员在产品出厂前进行检验或验收。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只承担产品在离厂前的责任,至于运输途中的品质、数量变化的风险,概由买方负担。在采用这种做法时,有的还允许买方代表在产地或发货地监造或监装,这是国际贸易中普遍采用的习惯做法,已为我国《商检法》所肯定和采纳。 2.装船前或装船时在装运港检验 出口货物在装运港装船前,以双方约定的商检机构检验货物后出具的品质、重量、数量和包装等检验证明,作为决定商品品质和重量的后依据。这叫做以离岸品质和离岸重量为准(Shipping Quality、 Weight or Quantity as Final)买方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可以进行复验,但无权再对货物的品质、重(数)量提出异议。这一规定显然对卖方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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