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与开发商的关系
我国现有物业服务企业中,大多数是开发商自己成立的物业公司或从原房管所转变而来,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真正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按照物业管理***化、市场化要求建立的企业不到总数的10%。
物业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贯穿于房地产项目立项、规划、建设、验收、管理等各个环节,时间跨度大,涉及部门多,需要***的人员进行管理和服务。然而若是开发商自己成立物业公司,在***水平上必然不及独立的物业公司。招标是选择物业公司的一个很有效的方式,通过竞争来督促各物业公司用蕞好的资源为住户服务,若没有招标而是通过其他方式选择物业,则缺少竞争优势,容易造成物业人员工作上的懈怠。
小区物业管理的工作内容
小区物业管理的工作内容按提供服务的性质和方式划分有以下几点:
(一)常规性的公共服务
常规性的公共服务,一般指物业管理中***基本的
工作,是物业管理 区域中所有住用人都享受的,
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基本的服务。
公共服务主要有:房屋建筑主体的管理 ;房屋设备、设施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绿化管理;治安管理;消防管理;车辆道路管理;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
(二)针对性的专项服务
针对性的专项服务,是指物业管理企业为改善和提高住用人的工作、生活条件,面向广大住用人,为满足一些住用户的需要而提供的衣、食、住、用、教育等方面的服务。
(三)委托性的服务
委托性的服务是为满足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个别需求受其委托而提供的服务,通常是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没有约定、专项服务中也没有设立,而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又提出的需求,此时物业管理企业往往在条件可能的情况下,尽量满足其需求,签订委托性的服务合同,提供委托性的服务。
物业管理的分类
物业管理包括对个人房屋的管理和对公共财产的管理。对个人房屋的管理称为“特别约定物业管理”,对公共财产的管理称为“公共物业管理”。在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时,开发商都要求购房人与其特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一份《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在购房人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都约定有委托事项的范围,委托事项的范围无外乎两项:(1)对购房人房屋的管理;(2)对小区内公共财产的管理。其中,“对购房人房屋的管理”就是特别约定物业管理,“对小区内公共财产的管理”就是公共物业管理。
以是否成立了业主委圆会的标准来划分,物业管理又可分为:“前期物业管理”和“后期物业管理”。业主委圆会成立之前的物业管理被称为“前期物业管理”,业主委圆会成立之后的物业管理被称为“后期物业管理”。无论是前期物业管理,还是后期物业管理,都各自包含“特别约定物业管理”和“公共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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