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年杨某与几位朋友合伙开了一家火锅店,几个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合伙期限为四年,如未到期退伙则需经全体合伙人签字同意”,因为经营不善火锅店一直处于亏损状态,2020年5月杨某提出要退伙,并从公司账户中撤出了自己的投资,导致后期火锅店因为资金周转不开,出现了更大的亏损,其他合伙人便将杨某起诉到要求其分担债务并赔偿因其退伙造成的损失。而杨某则辩称自己已经事先通知过其他合伙人要退伙,因此拒绝赔偿。
A公司向B公司1900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双方的送达地址,同时约定变更送达地址应提前告知对方,若因对方未告知的原因,应由过错方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合作过程中,因A公司一直未还被B公司诉至。向A公司地址邮寄了开庭通知,但A公司既没有签收也没有派人出庭。根据合同送达条款,认定法律文书送达有效并依法缺席审判,终A公司仅耗时三个月左右就拿到了书。 假如没有约定送达条款,那开庭和公告下来就要四个月,整个案件恐怕要延长一到两年。一条送达条款带来的经济价值清晰可见! 所以,前先约定好送达条款或者签订送达地址确认书,有这一招,还怕对方玩失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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