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在创业初期的激情过后,公司发展壮大或遭受挫折时,就很有可能会在上述问题上产生纷争,如果不能妥善处理就会导致创业中途失败。为了能够有效的规避这类问题的发生,就要求在创业之初通过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等制度性文件来明确各个创业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划分。这些制度性文件能够有效地避免和解决以后利益分配不公,债务承担不平的问题。
由于公司以外的组织形式需要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创业者的风险承担能力并不高,因此在创业初期,建议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以降低创业风险。
但必须要强调的是,大多数投资者在创业过程中都习惯性地将企业理解为私人财产,因此企业的钱也是自己的钱。但是在公司制度中这种意识是危险的,公司是独立于投资人的“法人”。
如果出现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交叉使用的情况,还有可能还会涉及挪用资金案件,真功夫创始人蔡达标被判职务罪和挪用资金罪便是例证。
因此公司要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投资人要把企业和个人财产分开,避免法律风险。
合伙做生意,退伙不是你说退就能退
在生活中合伙投资做生意是许多人的创业方式,这种创业模式可以在公司发展中的增强其风险承受能力,同时也减轻合伙人的资金压力。毕竟“人多力量大”嘛。
但合伙做生意,有合就有分,不是所有的生意都能成功。网络上有句话很应景: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当初大家奔着对未来美好的憧憬进行合作,后期却因为公司发展不能达到理想的目标或者合伙人之间出现分歧、矛盾等各种原因不想再继续合伙,这种情况也是比较常见的,可退伙不是你说退就能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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