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安装吊杆
将吊杆放人吊笼顶部安装孔内,接通电源后即可使用。
5,安装对重系统(指带对重的升降机 )
先在底架的对重位置上,安装好缓冲弹簧;用起重设备吊起对重,从导轨架顶部放入对重轨道;调整好滚轮间隙。
6,安装导轨架
用安装吊杆吊起一个标准节(注意带锥套的一端向下),置于吊笼顶部放稳,起动吊笼向上,使吊笼顶离导轨顶大约差300mm左右停,注意不要冲顶!再用吊杆提起标准节,略高于导轨顶端,转动吊杆,使标准节对准导轨顶端,下放,拧紧连接螺栓。如此反复,一步步加高导轨。待到达打附墙架的位置,及时安装附墙架。
第六条 制造单位应当采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起重机械设计文件。
第七条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起重机械产品、部件或者试制起重机械新产品、新部件,必须进行整机或者部件的型式试验。
第八条 起重机械制造过程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范围、项目和要求,由制造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本规定等有关要求,对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实施安全监察。
第三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监察人员等行政人员从事安全监察活动,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依法。
第三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安全监察工作中,需要当地和有关部门支持和配合处理起重机械事故隐患或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或者通知当地和有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 起重机械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改造,是指改变原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材料、主要配置、控制系统,致使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改变的活动。
维修,是指拆卸或更换原有主要零部件、调整控制系统、更换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但不改变起重机械的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修理活动。
重大维修,是指拆卸或者更换原有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配置、控制系统,但不改变起重机械的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维修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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