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从事安装、改造、维修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告知,告知后方可施工。
对流动作业并需要重新安装的起重机械,异地安装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施工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安装告知后方可施工。
施工前告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告知内容包括:单位名称、许可证shu号及联系方式,使用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施工项目、拟施工的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证shu号、型式试验证shu号、施工地点、施工方案、施工日期,持证作业人员名单等。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改造,是指改变原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材料、主要配置、控制系统,致使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改变的活动。
维修,是指拆卸或更换原有主要零部件、调整控制系统、更换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但不改变起重机械的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修理活动。
重大维修,是指拆卸或者更换原有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配置、控制系统,但不改变起重机械的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维修活动。
○门座还需要:【门座式制作平台(铸造平台10m*3m*200mm或钢板平台10m*3m*30mm或网架型式平台10m*3m)、相贯线切割机、回转支撑座圈加工设备(可外委)、臂架组焊工装】
△流动起重机生产设备类(部分需要提供检定/校准证书):数控切割机(10m*3m)、折弯机(2000kN)、气保焊机10台、钢材预处理装置(Sa1/2级可外委)、结构车间内同跨两台起重机(总和不低于32t且单台16t以上)、回转支承座圈加工装置(可外委)、工装(包括起重臂、回转平台、车(底)架焊接工装)
四、试制造业绩类
对应类型至少一台。同时应有相应的设计计算书、图纸、焊接评定、检测报告、制造/施工过程记录等齐全。
五、其他要求
研发能力要求: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的设计人员不少于10人,机械和电气类相关毕业,有起重机械产品设计研发经历。且设计人员不与公司其他人员共用。
有自主设计相应许可子项目起重机械产品的能力,有设计任务书、设计过程的控制记录以及全套产品图样、计算书、使用维护说明书等设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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