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制造单位应当采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起重机械设计文件。
第七条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起重机械产品、部件或者试制起重机械新产品、新部件,必须进行整机或者部件的型式试验。
第八条 起重机械制造过程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范围、项目和要求,由制造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第九条 制造单位应当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但结构不可拆分且运输超限的,可以在使用现场制造,由制造现场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监督检验。
第十条 制造单位不得将主要受力结构件(主梁、主副吊臂、主支撑腿、标准节,下同)全部委托加工或者购买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
主要受力结构件需要部分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制造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起重机械类型和级别资质的制造单位加工或者购买其加工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
第十一条 起重机械出厂时,应当附有设计文件(包括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机械传动图和电气、液压系统原理图)、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有关型式试验合格证明等文件。
四、试制造业绩类
对应类型至少一台。同时应有相应的设计计算书、图纸、焊接评定、检测报告、制造/施工过程记录等齐全。
五、其他要求
研发能力要求: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的设计人员不少于10人,机械和电气类相关毕业,有起重机械产品设计研发经历。且设计人员不与公司其他人员共用。
有自主设计相应许可子项目起重机械产品的能力,有设计任务书、设计过程的控制记录以及全套产品图样、计算书、使用维护说明书等设计文件。
③人员要求
技术人员类(有、):机械和电气共至少12人,其中6人工程师以上
类(持对应):至少15人,其中起重机械司机1人、起重机械指挥1人、焊工10人(如有焊接机器人可减半)、电工3人
其他人员类(可以不持证):至少9人,其中质检员4人,安装工5人
以上人员均应交且互不兼职
④试制造业绩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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